《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长住建发〔2015〕177号文)(以下简称177号文)有效期已过且目前政府层面已更新了一些制度、政策,为适应现状现对177号文进行修编重新发布,说明如下:
一、主要修编原因
(一)轨道工程建设投融资环境变化。轨道公司去平台化,资金来源及管理部门有变化。
(二)其他关联制度引起的更新。如《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长沙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长住建发〔2020〕115号)、《关于明确我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住建发〔2022〕12号)、《长沙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长审委发〔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项目投融资管理若干措施》(长财建〔2024〕5号)等与177号文内容关联的制度、措施相继更新或出台,对177号文的修编提出了要求。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适当扩大应用范围
近年来长沙市低运量有轨公共交通及市域(郊)铁路工程的发展要求本办法适用范围相应扩大。考虑低运量有轨公共交通投资规模较其余类型轨道交通小,该类项目的工程变更流程按本办法执行,变更等级门槛金额参照长住建发〔2020〕115号规定的变更等级额度设置,即:
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概的变更属于一般变更;
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大于100万元且未超过200万,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概的变更属于较大变更;
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或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已超概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
(二)设计变更定义细化调整,明确将技术方案调整纳入工程变更定义范围。删除原施工变更技术分类标准附件。
177号文中,设计变更原定义为“对初步设计批复以后的设计文件的修改”。本次明确初步设计批复以后至施工图备案之前的变更定义为“技术方案调整”并纳入设计变更(“技术方案调整”),对施工图备案之后的设计文件修改定义为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
(三)更新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及金额分界点
参照长住建发〔2020〕115号文件,明确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内控;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通过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较大施工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通过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联合审查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重大施工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通过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审查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市财评意见更新了各级变更金额分界点。
(四)强调费用审批程序,统一费用审批权限
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强调为单独条款,并明确其开展的时间:工程变更完成技术审批且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现场实施的同时,应开展变更费用审批程序;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变更费用;较大、重大工程变更由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变更费用,如资金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当变更费用审批过程中变更等级出现变化,须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重新办理变更审批。
(五)完善工程变更支付程序
参照长住建发〔2020〕115号文件,新增“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未超过施工合同金额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情况及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变更费用支付。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超过施工合同价但未超设计概算的项目,根据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定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情况及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办理变更费用支付”。
(六)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管理资料及台账报送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项目投融资管理若干措施》长财建〔2024〕5号》,新增“...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管理资料及台账等并及时报送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