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通知
苏建函建〔2025〕178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促进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提前公示
    1.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2.公示内容。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进行提前公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及评标、定标办法进行提前公示。招标人应按示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对全部内容予以公示。
   3.公示时间。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间,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可就提前公示的内容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意见建议。
二、建立“红黄牌”警示机制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根据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的意见建议,对监管范围内提前公示的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核查。文件中存在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或出现三处及以上实质性错误的,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黄牌”警示,警示期3个月;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在6个月内出现上述情况两次及以上的,给予“红牌”警示,警示期6个月。警示信息纳入动态核查结果,按季度公布。
    招标人应审慎选用被警示代理机构,如需选用被警示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步抄报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招标人应研判社会公众及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化内容,并将招标文件公示情况纳入招标档案存档备查。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与日常监管,督促指导招标人规范落实招标文件公示要求。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市交易网开设公示专栏、畅通反馈渠道,保障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发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