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价款结算问题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在价款结算上的判定方式存在显著差异。

 

一、有效合同工程款结算

 

对于有效合同,价款结算相对较为明确,主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有效合同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等条款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应当注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差异,前者在承包人修复至合格前,发包人可拒付工程款,后者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可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但完全拒付工程款可能得不到支持。

 

二、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

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则相对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并不是简单地按照合同条款执行,而是作为一种折价补偿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质量合格是前提

无论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工程质量合格都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即使合同有效,发包人也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对于无效合同,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仍然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对于发承包当事人来说,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重工程质量的把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