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安排管理,特制定《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安排管理,充分发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管理办法》(赣发改投资〔2021〕705号)、《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赣发改评督〔2024〕6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提升创新能力和升级产业平台的固定资产投资,是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编制下达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分解下达省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 第四条 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安排的具体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高技术产业处、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通过实施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主要是提高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未来产业,推动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条 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按年度安排资金,资金安排方式包括投资补助和直接投资,投资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能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直接投资的项目仅限于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创新平台、未来产业、新型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军民融合等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范围如下: 省级创新平台建设方向:重点支持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级、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实施的创新能力项目,择优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上一年度批复认定的省级、厅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实施的创新能力项目,投资补助标准根据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专项的通知确定。省本级政府投资的重大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批复的资金来源和投资额度给予直接投资。 未来产业示范项目方向:重点支持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生物、未来健康、未来显示、未来航空等领域示范应用和产业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根据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专项的通知确定。 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方向:重点支持巩固扩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深入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等领域,及其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补助标准根据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专项的通知确定。 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有效推动经济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产业化项目和国民经济动员能力建设项目等。投资补助标准根据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专项的通知确定。 第八条 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九条 对已获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专项支持的同一项目,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不再重复安排。已获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企业,原则上5年之内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不再重复支持,但同一企业实施的不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战略、政策、规划等要求,且符合相关专项安排原则、支持范围的除外。 (二)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组织项目申报; (三)对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六)将拟支持的项目在委网站予以公示(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对外公示); 第十一条 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应落实到具体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收投资计划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二条 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下达到具体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本次下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等,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安排的项目均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唯一项目代码,并录入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涉密项目除外)。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应当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非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及企业投资项目需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高技术产业处、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应当依托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启动所负责项目的调度(涉密项目由相应处室线下调度),并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下达的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计划,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要会同有关处室按照《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要求对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投资项目进行督导。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在线监管、实地查看等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通过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江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江西”网站公开,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第二十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适时修订调整。原《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赣发改高技〔2021〕9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