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建管发〔2025〕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招投标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八场硬仗”方案精神和省十四届纪委四次全会部署要求,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持续深化“三个年”活动,加快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保证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我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房永征  029-63915718 
    附件: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4日
附件:
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
    (一)明确招投标监管职能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推动电子化招投标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充分利用交易大数据,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结果公示、投诉质疑等招投标重点环节,加强系统数据分析、异常预警等信息化监管功能运用,推动健全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智慧监管,强化数据预警异常的重点监管和线索核查,加大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落实招标主体责任。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落实“应招必招、应进必进”规定,依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委派、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关键环节中,严格履行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行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性承诺制,对招标全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违法违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所需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依法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一个标段项目有多项资质要求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对暂时无法确定清单工程量的部分专业工程,应以暂估价形式记入。
三、优化招投标评标方式
    (五)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应用“互联网+”等数据交互,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不断优化系统评标专家的抽取规则和功能,杜绝评标前专家信息泄露风险;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和席位制分散评标、充分发挥评标专家跨区域资源共享;推行评标过程“盲抽暗评”,杜绝专家信息泄露,确保公正评审;加大地市“评定分离”试点力度,鼓励有条件工程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资格审查方法和评审方法。鼓励采用量化评审标准,降低主观评审分值,减少人为评审自由裁量权。科学划分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权重,对商务标计价清单合理确定评审清单项数和偏差率扣分比例,完全体现充分有效竞争,提升评标质量和效率。
四、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
    (七)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按照代理合同约定开展委托业务;主动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管理系统登记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执业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定期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失信行为记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依法予以惩戒并严格市场准入。
    (八)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投标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严禁弄虚作假或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禁止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等市场主体围标串标。在异议投诉时应主张清晰,事实具体、证据有效,不得以虚假信息、伪造材料,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投标活动。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系统高频异常预警的,应对其企业密切跟踪,加强异常情况联动监督,一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
    (九)规范评标专家公正履职行为。严格评标纪律,保障专家自主评审;强化专家职业道德和廉洁修养,遵纪守法,公正公平履职评标。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发现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坚决从严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专家终身不得聘用并移送有关部门。
    (十)规范招投标电子档案管理。按照全程管理,前段控制,集中统一的原则,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第三方平台运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并确保数据电文不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归档资料范围、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标准执行。
    (十一)强化市场现场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工程项目标后履约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应招未招、肢解发包、违法发包;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等问题;是否按合同约定项目经理、总监及项目班子成员在岗履职等情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规立即整改严肃处理。省级部门按照专项检查内容开展重点抽查工作,对督导检查中发现工作开展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的单位以及整改不到位企业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五、推行绿色采购招标,推广智能技术应用
    (十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提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通过揭榜挂帅、发挥专精特新优势,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等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
    (十三)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采购标准,明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十四)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鼓励招标人对智能勘察、数字设计、智能施工、建筑产业互联网、智能建造装备、智慧运维等智能技术在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推广应用,提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运维协同水平。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