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消防审验中心,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未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实施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消函〔2025〕3号)要求,现就加强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消防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物流仓库、冷库、培训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时,应在“厦门市勘察设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勾选相关项目的具体类别。
    (二)报告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每月应汇总本月审查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项目类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消防设计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需重点说明的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填写《火灾高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表》(详附件1)。
   (三)报告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每月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火灾高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表》(同步提交电子版),按照市建设局《关于公布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的通知》(厦建工〔2016〕104号)(附件2),规定的市、区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消防审验中心、区住建部门。
二、建立项目清单
    市消防审验中心、区住建部门每月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的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情况,结合“厦门市勘察设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汇总建立并动态更新《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清单》,强化清单内项目消防审验管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压实主体责任。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审验程序,杜绝未审先建、未验先用;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技术把关,督促设计问题闭环整改,如实报告项目风险;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加强审查监管。市、区住建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清单,加强对清单内项目的审查监督管理,及时对本部门近期审查通过的相关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图审查成果文件开展日常质量检查,切实增强源头把控。
    (三)严格验收管理。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管控,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把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备案抽查工作,守牢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验收关”。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及时信息报送。市消防审验中心、各区住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汇总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信息,实时更新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清单。区住建部门每月10日前,应将清单报送至市消防审验中心。市消防审验中心负责汇总更新全市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清单。
    (二)强化监管处置。各相关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加强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管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落实火灾高风险建设项目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我局将采取约谈、会议通报、记录不良信用行为等方式处理。涉嫌违法的将严格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
    1.火灾高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表
    2.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的通知(厦建工〔2016〕104号)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7月4日

 

 

附件2
厦门市建设局
关于公布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的通知
厦建工〔2016〕104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102号令)第七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7月11日
附件2-附件
厦门市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
一、重大房屋建筑工程具体范围划分如下:
    (一)建筑高度100米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地面以上层数28层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单跨跨度30米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高度120米及其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五)基坑深度达到或超过12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六)使用市级及其以上财政资金投资或融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划分如下:
    (一)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轨道交通工程;
    (三)由市建设局负责监管的涉海工程;
    (四)使用市级及其以上财政资金投资或融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具体范围划分解释
    (一)本划分范围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监管的工程。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审批文件中的单个工程达到本划分范围条件之一的,该规划许可证中的整个工程项目均划分为重大房屋建筑工程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由多级财政资金共同投融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及其以上财政资金达到或超过50%的,划分为重大房屋建筑工程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划分标准详见附表。
    (五)建设工程的二次装修、改造工程,由监管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六)涉海工程的范围根据市委编办《关于涉海工程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厦委编办[2015]357号)执行。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管理划分
    为明确管理职责,区分监管责任,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实行一揽子统一管理,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除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上述环节实行一揽子统一管理。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由一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思明、湖里两区所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报建事项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投标事项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之前行政管理划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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