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相关文件,我局于2020年6月修订发布《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东建市〔2020〕12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指引》实施至今,明确了各投资类型的招标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将有利于财政和国有资金的投资控制;统一了投标人资质要求,强调工程总承包单位相应组织机构的建立(设计施工集成),有助于加快传统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促进我市房建市政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建设效率、提升建筑质量,推进和规范我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助力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持续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工作,需要对《指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解析 (一)适用范围 招标人可以自行考虑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但需要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达到深度、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团队完整,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做到工期、投资、质量、安全可控及风险分担考虑成熟情况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 (二)发包条件 《指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三)风险分担 《指引》按《管理办法》将相关变更责任划分内容纳入风险分担条款,明确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内容。 (四)资格要求 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将大大有助于加快传统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向工程公司转型,真正实现工程总承包的总集成、总协调、总管控。 三、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指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将文中引用已废止的文件修改为现行文件,第十八条原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二是根据现行办事流程修改条款,删除第二十二条“并由审图机构报市住建局备案”;三是修改有效期。 政策原文: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06/post_4406021.html#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