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意义

  2020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印发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穗建规字〔2020〕24号)和《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规字〔2020〕31号)。为保持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更新相衔接,引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健康发展,持续规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供应、使用行为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夯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将该二份规定合并修订为《广州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是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销售、运输环节的监管职能,故在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条款中,删除原二份规定中的销售、运输监督管理内容,仅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供应、使用,以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二是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区分我市临时搅拌站的管理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设立临时搅拌站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二)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区分市、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本《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监督部门职责,并明确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要求。

  (三)修改部分工作具体要求。一是根据国家和省、市信用管理工作要求调整相关信用约束措施,规范信用应用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二是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绿色生产达标测评要求,删除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绿色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信息化监督管理内容,实施原材料溯源管理,强化生产企业数据真实性主体责任,要求施工现场扫码核验收货,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监管工作效能。四是鼓励行业企业推进高质量发展,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机制砂和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进行生产,积极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支持企业采用新能源设施设备、高效节能电机、智能生产设备等先进生产设施,推动绿色技术、数字技术、智能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