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委权力事项清单及有关法律法规废改立情况,我委对《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对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落实执法为民思想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0月,我委首次制定市级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覆盖了43项市设行政处罚事项,2023年6月微调一次,对涉及粘土砖的1项条款予以删除。近两年,随着城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我委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变化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迫切需要调整更新处罚裁量基准。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3版)》; 《市司法局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结合《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2021版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涉及37项市设处罚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内容。结合我委新承接的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职责,新增“对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处罚”的裁量基准; (二)修订内容。按新修订的《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对涉及燃气的处罚裁量基准予以更新; (三)删除内容。因《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废止,《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启动废止程序,《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后将轨道交通保护区相关执法职责调整到交通局,对相应的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删除。 四、裁量区间控制 《裁量基准》的编制参照省住建厅处罚裁量基准编制规则,充分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裁量阶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是是否按要求改正;四是影响程度及产生的危害后果。37项事项中,原始裁量区间差值最小0.8万、最大19.5万;经划分裁量阶次后,自由裁量区间差值最小0.3万、最大5万;差值在3万以内的占总条目的89.2%,大于等于4万的仅4条,均与发生严重事故的情形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