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6—2027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5〕318号
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控股勘察设计企业、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将开展2026—2027年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按照《2026—2027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二、工作安排
    1.本次认定由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控股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申报。
    2.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
    申报受理时间:2025年9月1日—10月30日。
    3.我委将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并公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名录。
三、其他事项
    本次认定工作只针对现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接受新成立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2026—2027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标准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2026—2027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标准
    本市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认定制度。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审查机构设置要求
    (一)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投资主体
    1.审查机构投资主体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在上海行政区内的甲级勘察设计企业,且应当100%持股,或由一家控股且持股不低于总股本51%。
    2.房屋建筑审查机构控股勘察设计企业须有以下工程设计资质之一: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市政基础设施(含公路)审查机构(轨交除外)控股勘察设计企业须有以下工程设计资质之一:综合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相关专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甲级资质;
    轨道交通审查机构控股勘察设计企业须有以下工程设计资质之一:综合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基坑工程审查机构控股勘察设计企业须有以下工程勘察资质之一: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若审查机构有参股企业的,参股企业也须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甲级资质。
    (三)企业性质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审查机构的控股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对审查机构的技术支持、质量管控和人才输送,不得向审查机构下达产值、利润等生产经营指标。
    (四)法定代表人及行政负责人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行政负责人须为未退休人员,熟悉施工图审查相关政策规定,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原则上在一个认定期内不得变更。
二、审查人员要求
    (一)审查人员条件
    1.审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及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含公路)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工程师资格,其中建筑和结构专业应具有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2.新进审查人员需在本审查机构的控股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且连续工作满3年或累计工作满5年。
    如确有需要,在一个认定周期内,每家审查机构可从其他审查机构引进审查人员不超过1人;可从其他审查机构的控股勘察设计企业引进审查人员不超过3人,引进审查人员须在该控股勘察设计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或累计工作满5年。
    如本审查机构控股勘察设计企业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勘察审查人员,审查机构可从本市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招聘,招聘人员须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或累计工作满5年。
    3.新进审查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且在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4.审查人员只能在一家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专职审查人员的执业注册关系应当注册到审查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5.如遇建设规模体量巨大、技术要求特别复杂、专职审查人员审查确有难度的工程项目,审查机构控股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临时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报备该工程项目的兼职审查人员。
    (二)审查人员数量
    1.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对动力专业人员不作强制要求,可根据实际需求配备相应数量的该专业审查人员。无动力专业审查人员的审查机构不得审查含动力专业内容的项目。
    2.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路,轨交除外)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人数各不少于3人,建筑、结构、电气、暖通、勘察专业人数各不少于2人。
    3.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地下车站、高架车站、区间等)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电气专业(供配电、通信、信号等)不少于4人,建筑专业不少于2人,线路总体、给排水、暖通、勘察等专业各不少于1人,总人数不少于16人。
    4.从事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岩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地下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地下结构审查人员应有10年以上基坑工程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的基坑工程设计。
    (三)退休审查人员
    审查机构中各专业退休的审查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1/2。
    审查机构必须将聘用的退休审查人员报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备案。退休审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超过65岁,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必须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且担任过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的分院(所)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审查人员可适当延长工作年限,审查机构应向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每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延长的,可再次提出申请,但延长年龄不超过70岁。每家审查机构延长年限人数不得超过3名。
    (四)技术负责人
    审查机构必须配置一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未退休审查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技术负责人与审查机构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房屋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是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路,轨交除外)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是主导专业审查人员;轨道交通工程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是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基坑工程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是岩土专业(地下结构)审查人员。
    房屋建筑工程审查机构、市政基础设施(含公路)工程审查机构和轨道交通工程审查机构应配置一名消防审查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熟悉国家和本市消防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具有消防设计或审查工作经验。除结构和勘察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均可,原则上优先考虑建筑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审查机构和轨道交通工程审查机构应配置一名民防审查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熟悉国家和本市民防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除勘察以外的其他专业审查人员均可担任。
    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的施工图审查质量进行总体把关。消防审查技术负责人和民防审查技术负责人应对本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民防设计审查进行总体把控,并对审查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将对相关技术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三、审查机构管理工作要求
    (一)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机构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办公场所
    审查机构应有固定办公的地点,并集中办公。办公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审查人员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三)劳动合同、社保、注册关系
    审查机构应与未退休审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等手续;与退休审查人员签订不少于一年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等手续不得随意变更。
    审查人员的注册关系转入审查机构后不得随意转出。一经发现,将取消该人员审查资格。若因审查人员注册关系无故转出导致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数量不满足认定标准,将视具体情节给予审查机构暂停承接业务或撤销认定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