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11月18日省交通运输厅第12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推动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路工程以及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公路工程是指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和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各等级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所称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公路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公路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公路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项目代建、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公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二)有关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出项目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是否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四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并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规定,对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履行以下具体监管职责: (一)进行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 (二)畅通投诉渠道、受理相关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罚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进行招标投标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并及时公开督查结果; (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清理整合相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以符合上位法规定。 第六条列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招标投标电子服务系统支持全省范围内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在项目受理、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环节,为招标投标项目的交易主体提供全流程电子服务。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条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本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招标项目电子化交易的标准招标文件,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提供标准文本(以下简称电子招标标准文本),并运用“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其负责监管的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在线监督。 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全面推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和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服务系统,建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各类社会主体依法建设和运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应当公开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如有)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以及订立合同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干涉社会投资项目法人发包自主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实施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代建单位等组织。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或者项目代建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规定,进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依法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方案设定的特许经营者选择标准和基本条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特许经营协议范本和前款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实施机构可以参照前款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公路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公路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或者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勘察设计服务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法人依法与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者、投资人或者其中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成员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勘察设计合同,但须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依法需要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进行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理由报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前期准备阶段,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应当制订招标计划。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公告,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招标计划可以按照项目投资规划期、财政预算年度或者企业财务年度编制,也可以在预计发生招标需求后及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计划的,应当至少载明拟招标项目概况、预计发布招标公告时间等,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项目代建、咨询等不同类别招标项目进场交易、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项目团队成员组成与职责、招标代理委托书或合同协议书(仅限委托招标的)等资料,与前款招标计划一起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服务系统、推送至电子监管系统,同时上传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要求的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以下资料: (一)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招标:项目审批、核准立项文件;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资金证明或落实资金来源的相关资料,招标所需图纸目录及技术资料; (三)施工招标: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资金证明或落实资金来源的相关资料,标段划分、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人资质、财务、业绩、主要人员等的最低要求)、拟采用的评标办法,招标所需图纸目录及技术资料; (四)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施工图设计或者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在首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前,招标人上传的招标计划中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包含项目前期及建设期内招标项目分阶段实施的范围、规模、预计招标时间等),并可以在后续上传的施工、监理等招标资料中提交更新后的总体方案。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发布媒介”)发布,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三)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备案; (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七条 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电子招标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专业特性和实际需要,编制项目专用招标文件,并选择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各类社会主体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以最新发布的标准文本为模板依法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招标人选择使用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市场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电子招标标准文本。电子招标标准文本的相关说明见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投标”、第四章“施工或总承包等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导致否决投标的全部条款。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第十九条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及其所有澄清、修改内容报送对招标项目具有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备案文件直接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起,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发布媒介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全部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全文、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也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或者发布媒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包含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的补遗文件上传至规定网站提供下载;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提前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关注规定的网站并及时下载补遗文件;对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直接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提供下载。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六项情形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三项行为以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二)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三)设定歧视外地经营者、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四)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五)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投标; (六)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将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上述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加分条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 (九)对省级相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以上述企业未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作为否决投标或不予加分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招标人应当进行最高投标限价与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第二十五条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求的金额及支付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包括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当向缴纳方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为进一步优化本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人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及简单小额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全面推广电子保函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属于歧视性条款的具体行为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和本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施工分包;在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分包审查程序及相应要求,并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设备等的采购或租赁方式,防止中标人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或者转包。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在招标项目中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等有关规定,投标人不再提交“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改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验;不再提交“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改为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 投标人不再提交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从其他在任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和“无行贿犯罪查询记录证明”,改为书面承诺方式,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承诺书格式,由拟委任的主要人员在投标文件的承诺书中签名确认,承诺中标后可以按时到岗。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建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其中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还包括分专业的施工招标,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以及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的其他规定,分别见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投标”、第四章“施工或总承包等工程招标投标”、第五章“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上述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问题所导致的可能被否决其投标的后果。 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将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形式固化。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当单独固化、分别上传开标系统。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固化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分包计划的,中标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审查批准,依法开展施工分包工作。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全流程电子交易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第三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电子交易系统、开标程序进行在线开标,所有投标人应当在线参加。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应当在主场进行在线开标,由主场提供网络在线开标系统供招标人自主选择。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采用双信封形式开标的,采用远程在线开标或者远程异地开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交易平台操作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程序及相应要求。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以及由交通运输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批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交通运输部的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本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省交通运输厅的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货物类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货物类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九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提交招标类型、招标人、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以提前回避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从相应专业类别和所含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主场随机抽取评标项目所需评标专家,评标开始时间前15分钟通过调度系统将评标专家抽取信息同步分发主、副场。 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通过“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在线监督。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也应选派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的其他人员不得另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选派的协助评标人员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评标: (一)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五)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招标人代表不得私下接触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一)招标人代表出示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函及身份证,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明身份; (二)招标人代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身份证; (四)招标人代表公布已开标的投标人名单,并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否回避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招标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推选主任委员; (六)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求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中与评标相关的关键内容及协助评标工作(如有)相关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代表; (八)招标人代表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检查,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改完善; (九)评标报告经形式检查无误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评标工作结束。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评标委员会应当保证各成员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面、客观、独立评审,确保评标工作质量。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方式签署评标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等。 招标人协助评标的,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的同时或者之前进行评标的协助工作。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三)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五)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 (六)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协助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依法逐类进行定性,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及信息仅作为评标的参考。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人在协助评标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存有偏差或者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存在疏忽为由规避评标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公正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情况,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明显文字错误,且修改后不会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凡属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规定的重大偏差,或者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未做强制性规定,但出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一)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明显文字错误;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标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均视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配合评标委员会完成以上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质询和澄清工作。 第四十八条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投标人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六)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经论证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组织编写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代表收到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形式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检查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标报告正文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二)报告正文和附表等内容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是否有做出涂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五)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相关要求; 评标报告经形式检查无误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评标工作结束。 第五十五条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招标人应当及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义务针对异议或者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的现象; (三)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四)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 第五十七条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时标明排序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时不标明排序、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的,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10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并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第五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审查确认过程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公示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将审查确认报告作为本细则第六十一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报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第六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结果公告期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电子版上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服务系统,报送对招标项目具有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完成招标投标报告的备案程序。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六十二条特殊情况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适用本细则关于招标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1日,招标人应当将包含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所有澄清、修改内容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从相应专业类别和所含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编写资格审查报告。以上资格审查工作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有权扣除不超过签约合同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招标人同时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报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四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至十七条等规定,准确界定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属于转包、违法分包的具体行为,及时制止中标人或者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六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对中标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进行公开。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对中标人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中加强对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的应用,将督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一)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勘察设计监理,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1.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或者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分标段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和其他设计单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招标投标可以参照《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设定投标人及主要人员的资质条件。 3.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不得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标段中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在该标准文本基础上组织制定的《甘肃省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并按照电子招标标准文本中对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的具体规定,分别进行以上服务的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代建、质量检测,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以下规章进行招标投标: 1.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定投标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资质条件;严格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全面履行项目监理职责,依法组建总监办统一组织实施监理工作,除按需设置的符合规范规定的驻地办以外,不得设置其他独立或者平行的监理机构。 2.项目代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评标中应当重点评价投标人承担项目代建的建设管理能力;投标人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3.质量检测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质量检测机构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在两个标准文本基础上组织制定的《甘肃省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并按照电子招标标准文本中对施工监理、项目代建、质量检测的具体规定,分别进行以上服务的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投标中,投标人的主要人员包括勘察设计、质量检测、咨询等服务招标的项目负责人,监理招标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代建招标的现场负责人;其他人员包括勘察设计的各专业分项负责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代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工程管理等部门负责人。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一般仅需填报主要人员,其他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可以对其他人员进行资格评审。 第六十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七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以下商务、技术文件(第一个信封)中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和分值: “技术能力”指投标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招标人可以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包括投标人获得的与工程咨询管理(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工作)有关的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如下:技术建议书30~45分;主要人员20~30分;技术能力0~5分;业绩10~25分;履约信誉5~10分。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如下:技术建议书25~35分;主要人员25~40分;技术能力 0~5分;业绩10~25分;履约信誉 5~10分。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和分值设置,在满足前款中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的前提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其他项目分值设置可以参照前款中分值范围制定。 招标人可以结合省交通运输厅对投标人的信用评级、按照本细则第八十九规定,在以上“履约信誉”项中对投标人履约信用进行评分,但不得任意设置歧视性条款并不得任意设立行政许可。 第七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质量检测等服务,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标准文本中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章对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监理的评标办法、评审标准和分值等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还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安全设施、机电等专业工程,招标人可以实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实行分专业的施工招标。 1.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公路工程,应当由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等级资质的中标人承接施工;中标人可以对所承接施工总承包标段内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其中《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以外的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标段中若包含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机电或者公路沿线设施房建等工程,而中标人不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应当依法进行分包,分别分包给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相应等级资质、或者建筑工程等相关资质的分包人;施工分包人可以承接总承包中标人依法分包的工程,对分包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并不得再次分包。 2.招标人对公路工程中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安全设施、公路机电等专业工程实行分专业招标的标段,应当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中标人承接施工;招标人对以上各专业工程或者房建等工程单独发包时,也应当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建筑工程等相关资质的中标人承接施工;中标人可以承接公路工程分专业招标或者单独发包的相应专业工程,对中标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并不得进行施工分包。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模式,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施工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公路机电、房建等工程等实行总承包,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总承包的范围。总承包招标中允许对施工图勘察设计进行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对施工分包的相关要求参见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有关规定。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方式相对应,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资质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公路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要求投标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应资质等级外,不得再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其他专业承包施工资质或者其他总承包资质;实行分专业招标单独发包的施工标段,除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外,不得再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其他专业承包资质;相应资质等级也应当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合理设置,不得要求投标人具有超出实际需要的资质等级。 第七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或总承包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一)公路工程施工还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在两个标准文本基础上组织制定的《甘肃省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按照电子招标标准文本中对公路工程、公路机电等其他工程的具体规定,分别进行以上工程施工或总承包的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总承包招标对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要求;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设置总承包招标对工程施工方面的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参照相关电子招标标准文本,按照其中对勘察设计、施工或总承包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四条施工或总承包的招标投标中,投标人的主要人员包括施工招标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投标人的其他人员包括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采购负责人等。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一般仅需填报主要人员,其他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可以对其他人员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进行资格评审。 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用的评标方法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四)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七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或者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文件,其评标方法如下: (一)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应当采用合格制,对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文件: 1.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仅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对评标价进行评分,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满分100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合理低价法是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因素中其他评分因素分值为0分、评标价得分即综合评分的特例。招标人需要对其他因素进行评分或者加分的,应当采用其他评标方法。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履约信誉等因素进行评分,再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开标。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文件: 1.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按照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仅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n)以内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n至少为3个、最高不宜超过10个(10≥n≥3)。初步评审后投标人数量在3个及以上、n个及以内的标段,不再进行评分,投标人直接参与报价文件的评审。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评标价打分,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评标价得分,并按综合得分(商务及技术得分加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以下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和分值: “技术能力”指投标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招标人可以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包括投标人获得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25~40分;主要人员25~40分;技术能力10~20分;履约信誉15~25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 综合评分法的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5~20分;主要人员10~20分;技术能力0~5分;财务能力5~10分;业绩5~12分;履约信誉3~5分;评标价权重分值不应低于50分。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和分值设置,在满足前款中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的前提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其他项目招标的分值设置可以超出前款中分值范围。 招标人可以结合省交通运输厅对投标人的信用评级、按照本细则第八十九规定,在以上“履约信誉”项中对投标人履约信用进行评分,但不得任意设置歧视性条款并不得任意设立行政许可。 此外,招标人可以规定技术文件采用暗标形式编制,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 (四)综合评分或者评标价相等时,招标人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标准文本中各类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方法”中规定的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可以增加优先排序的补充内容。 第七十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七十八条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限制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总承包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不得参加总承包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七十九条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选择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施工难度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的评标办法。 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以参照本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综合评分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相关规定,选择其中之一并制定具体评审标准和分值。 总承包招标的评分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承包人建议书、类似项目及主要人员业绩、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承包人实施方案、信誉等因素,总分100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中投标报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按照第二信封中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可以参照勘察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见本细则第七十条),以及施工招标综合评分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分值范围并平衡权重,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第八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涉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的方式,预留比例、期限等事项;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交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增设工程款支付担保专用条款,明确约定担保额度、保证期限、概预算中的计价费率等具体规定,并与履约保证金对等实施。 第八十一条为实现公路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招标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第八十二条公路工程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公路工程标准文本,按照其中对设备、材料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公路工程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三条公路工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可以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以下商务、技术文件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和分值。 招标人可以结合省交通运输厅对投标人的信用评级、按照本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在以上“履约信誉”项中对投标人履约信用进行评分,但不得任意设置歧视性条款并不得任意设立行政许可。 (一)对投标设备整体评价/对投标工程材料整体评价; (二)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投标工程材料质量标准的响应程度; (三)对设备投标人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对工程材料投标人相关服务能力的评价。 按照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低于3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投标文件推荐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设备和材料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八十六条 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多种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第八十七条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优化行业内招标投标制度环境,加大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实施常态化的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招标投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过程中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规范其进场交易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制止各种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行为。 第八十八条 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评标组织、履职能力等进行信用评价;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等录入信用平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进行信用评价。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八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进行应用,具体方法如下: 1.信用评价等级为AA、A、B、C级的投标人,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最多可以申请的标段:AA级4个,A级2个,B级或C级1个。 2.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信用评价周期内,信用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取消其在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投标资格。 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投标人在招标项目中允许申请的标段数量、允许中标数量。投标人根据其信用等级在允许申请的标段数量内选择所投具体标段。 (二)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履约信誉项或者采用资格后审双信封时评标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 招标人选择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可以在投标人履约信誉评分项中包含信用等级加分或扣分,对投标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加2分,A级的加1分,B级的不加分,C级的扣1分。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前款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制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具体内容。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招标人还可以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进行优惠的具体措施,以及对信用等级较低投标人的限制措施。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中标人。 (四)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采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时该投标人在本省的最新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投标人在招标期间信用评价降级的,则采用降级后的信用等级。 (五)在本省尚未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参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尚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确定;投标人尚无全国和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的,若无失信记录,其信用等级应当按A级对待;若有失信记录,视其严重程度对投标人按B级及以下对待。 第九十条对招标项目具有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评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进场交易行为。招标人负有组织评标的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当投标人提出异议、申诉时,招标人负责汇总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作出明确的答复。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货物类等评标专家库进行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第九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查处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招标项目具有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监督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规违纪现象要坚决制止纠正。监督人员要严格遵守监督规定,不得干扰正常开标评标工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偏袒偏听,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九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将公路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管理,依法公告对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第九十三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和电子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本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服务支撑系统及相关电子系统,通过远程统一调度、信息交互共享、线上监管等方式,在两个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活动。 第九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交公路〔2018〕136号)、《关于对〈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甘交建设函〔2019〕5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