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与州外入凉执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的动态核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存续期间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以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向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企业动态核查情况。
第二章 核查范围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纳入动态核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包括下列类别:
(一)工程勘察企业;(二)工程设计企业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四)建筑施工企业。
第六条 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所辖行政区域内注册与执业企业(机构)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重点核查:
(一)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数据库(诚信平台)中,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达到10分及以上的;
(二)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数据库中企业现有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或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情况属实的;
(四)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求对该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核查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动态核查包括企业现有资质(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标准的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
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核查,是指核查企业是否存在现有注册执业人员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和其它法定要件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企业资质(资格)标准的情形。
企业市场行为核查,是指对企业在承揽业务或招投标活动以及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行为的核查,包括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行为的核查。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机构)资质资格条件进行核查时,应当核查以下情形:
(一)证照情况: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技术负责人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以及负责的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
(三)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情况: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业绩、个人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
(四)技术装备情况: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应当核对技术装备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五)州外入凉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等级、执业人员等是否与验证登记信息一致。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市场行为核查,应当核查以下情形:
(一)合同签订情况:检查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已签订施工、监理等合同。
(二)工程项目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
(三)注册人员情况;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包括现场执业履职)、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核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注册人员是否与企业(机构)注册人员一致。
在核查企业时,应当对企业的注册与非注册执业人员一并进行核查。
(四)工程项目履约与质量保证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
(五)质量安全情况;检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形。
(六)诚信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情形。
(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等情况: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裁决、仲裁机关裁决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第十条 被核查企业(机构)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企业承担业务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项目,检查企业市场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投诉项目与事项的情况,进行该项目与事项的核查。
第四章 核查程序及处理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依法进行核查时,应当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发出《凉山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
第十二条 对企业(机构)进行核查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或者视情况邀请行业专家进行核查。
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核查内容事项相关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核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四条 核查人员应按照企业类别分别填写《凉山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附件2)。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备注并予以说明。
核查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各类别企业判定标准见《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判定标准》(附件3)。
第十五条 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要求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为1-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审查项目备案。
整改期满时,企业提交包括资质条件符合标准的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并予以公告。属于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核发的资质,报请省住建厅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存在市场违法行为的企业,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存在市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情形在法定权限内依法作出处理。涉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七条 被核查企业对动态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诉、澄清有关事实,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动态核查结果作出的撤回(注销、吊销)资质(资格)、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及执业人员数据库(包括注册执业人员、项目业绩、诚信档案等),健全动态核查工作监督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定企业资质资格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 核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企业(机构)进行核查的;
(二)在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要求或者与被核查企业串通的;
(三)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凉山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
2.凉山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
3.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判定标准
附件1
凉山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
编号:
:
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规定,我单位将派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动态核查,请予配合。为保证此次核查工作的依法进行,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于20 年 月 日 时,在 配合核查,并准备书面资料。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凉山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
企业(机构)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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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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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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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构)资质与等级:
核准机关:
核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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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资格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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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备案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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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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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证书(含变更记录)与备案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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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业人员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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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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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季报上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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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及技术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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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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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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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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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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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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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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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或专业总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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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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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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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与非注册专业
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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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注册人员数量(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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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注册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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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
(注册执业人员、专
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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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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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人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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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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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名
单(各专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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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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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与非注册专业
技术人员是否达到资质资格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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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员与非注册人员全部满足
基本满足(缺注册 师 人;专业技师人员 人)
不满足(缺注册 师) 人;专业技师人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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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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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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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核查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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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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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
市场行为(工程项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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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取或被核查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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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名称;
3、中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直接发包与委托;分包);
4、承揽合同是(否)签订;
5、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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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取工程(项目)承揽合同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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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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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法院生效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执行情况
经公证的调解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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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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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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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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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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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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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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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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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项目),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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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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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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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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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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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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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造业绩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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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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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承包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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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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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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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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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与招标人(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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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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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聘用其他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并签章(字)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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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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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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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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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文件或提交成果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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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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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文件的原始记录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或者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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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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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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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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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业企业和执业个人不得违反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可根据核查事项调查分别依法认定。
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员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以上核查情况属实 (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核查总体意见:
一、□合格
二、□基本合格
三、□不合格
1、□企业资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备案信息不符;□企业资质证书与备案信息不符(含变更记录);□未提供年报/季报上报表;□未提供企业管理制度或者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
□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合格(□工作经历不符合要求;□职称不符合要求;□已经超过退休年龄)
□企业现有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合格(□配备数量不合格;□专业不合格;□培训不合格)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或非注册专业人员)不合格(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不合格)
□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要求。
2、企业市场行为(承揽项目)
□合同未签订;□未履行合同;□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项目)
□项目人员配备不合格(□数量不合格;□专业不合格;□资历不合格)
□注册执业人员、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合格;(□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未执行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3、法律法规及资质(资格)标准规定配置必备设备、仪器等
□数量、类型不合格;
四、□其他
请说明:
核查人签字:
行政机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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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
结果判定标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判定标准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核查结果判定标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核查结果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