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发〔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按照“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个标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统一回复”的原则,组织自然资源、人防、国安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时联合验收,验收结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出具,联合验收要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

(二)一般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竣工验收承诺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承诺审批时限为6个工作日。

二、适用范围

全州已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等)和交通、水利、地质灾害治理、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对应牵头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工作负牵头责任。涉及竣工验收并联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要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品质。

(一)牵头部门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阶段会商制度,明确本阶段审批事项、时限、标准、流程和责任单位,配合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并通过该平台征集、汇总并牵头出具验收意见。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质量、消防(住宅室内装修、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的临时性建筑除外)、燃气设施建设、档案等验收。

(二)并联部门职责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予以核实(室内装饰装修除外)。

2.人防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人防验收,并对相关设备维护管理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3.国安部门:负责对涉及国家安全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的审核。

(三)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已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基本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已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技术改造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3.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改进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4.民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施工许可前进行建筑物名称备案。

5.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县(市)人社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程项目许可后的工伤保险参保服务工作。

6.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水利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等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0.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1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供水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1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已进行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13.移民部门:负责对已规划审核的移民安置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14.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对占用、征收、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15.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联合竣工验收信息的部门推送和共享工作。

16.国安部门:负责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

17.气象部门:负责对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已进行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抽查工作,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和检查。

四、申请联合验收材料

(一)《凉山州房屋建筑工程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及备案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竣工图电子文档。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

必查工程申请竣工消防验收时须提供以上(一)至(四)项资料。属于抽查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工程竣工消防备案。备案后,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交以上资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限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并反馈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工程竣工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并反馈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五)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上均为原件)。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原件)。

(七)平战转换预案。

(八)建设单位出具的合并建设情况说明(原件)。

(九)包含人防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建设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意见》。

人防同步修建项目提供(五)至(八)项,分期合建项目提供(八)、(九)项,缴纳易地建设费项目提供第(十)项。

五、验收实施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持所需申请材料向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修改补充。

(二)现场验收准备。综合窗口立刻将申请材料推送并联验收牵头部门,并分送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通信发展等主管部门开展内业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商定现场验收时间,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各专项验收部门送达联合验收通知书,相关部门确定不需现场查验的,应在收到联合验收通知当日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通知,届时到场配合验收工作。各并联部门(单位)通过审批管理平台自行下载相关图纸资料。

(三)现场验收实施。

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专项工程情况进行简要汇报,各部门参验人员根据职能职责分组检查、实地踏勘。分组检查完成后,各部门参验人员集中,简洁讨论后提出验收意见,填写现场验收意见表,如不合格应提出原因及整改意见,当场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2.在规定时限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在建设质监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整改复验。第一次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根据部门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并联竣工验收,由涉及整改的单位自行组织现场查验。建设单位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五)发放结果。牵头单位按照《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汇总各部门联合验收书面意见,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凭证、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六、会商决策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并运行竣工验收阶段会商决策机制,适时组织参与部门会商解决验收过程中的问题和分歧。

(一)会商发起。参验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跨部门的交叉性分歧、问题可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组织相关部门发起会商。

(二)会商形式。可采取现场商议、会议协调等方式进行。相关部门会商代表全权提出会商意见。

(三)会商决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作出会商决策,并形成会商纪要;会商纪要作为行政审批依据。

七、组织实施

(一)增强服务力量。州和县(市)两级验收部门应选派办事公正且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并联并行验收。

(二)统一验收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细则和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清理竣工验收阶段前置要件,统一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和表单,办事指南外不得增加条件或事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各并联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督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督办法,确保建设项目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标准。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参验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五)严明验收纪律。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禁止“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各县(市)落实本细则情况进行督查,每半年通报情况,对在现场验收中违规增减验收事项、随意放宽标准的,对相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八、施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