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要求

总体要求

  • 排放口高度、内径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和环评批复要求;
  • 必须设置采样口、监测平台及标识牌;
  • 监测断面宜设在排气筒或烟道的负压段,避开弯头、阀门、变径管、挡板等可能影响气流稳定的内部构件。

监测点位技术要求

根据HJ 1405-2024规定:

“自动监测断面和手工监测断面前后直管段长度宜满足‘前4后2’原则,即上游距离阻力件≥4倍烟道当量直径,下游≥2倍烟道当量直径;若无法满足,则需通过实测验证断面处流速分布均方差≤0.15。”

此外,手工监测孔内径一般应不小于80mm,封闭形式宜采用快开式结构,便于日常采样操作。

平台与梯架要求


应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监测平台(面积≥1.5㎡,护栏高度≥1.2m),并设置通往平台的安全通道(斜梯、直梯或旋梯),保障监测人员作业安全。

2.水污染物排放口设置要求

总体要求

  • 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保留一个污水排放口;
  • 排放口位置应符合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要求;
  • 排放口型式应满足流量测定和样品采集的基本条件。

监测点位技术要求


HJ 1405-2024规定:

“水污染物排放口的监测点位宜设置在厂界内或厂界外10米范围内,且应避开雨水混入区域。”

对不同类型排放口的具体要求如下:

  • 明渠排放口 

    :必须安装标准化量水堰或量水槽(如巴歇尔槽、三角堰等),保证流量测量精度;
  • 压力管道式排放口 

    :应安装电磁流量计或其他符合计量要求的流量装置,其中上游直管段长度≥5倍管道直径,下游≥2倍管道直径;
  • 小流量排放口 

    (日排放量<50m³):应设置规则形状的排水管道或渠道,上游顺直段长度≥3m,并设有不低于0.1m的垂直落差,以便形成稳定水流用于测流。

防作弊措施


不得设置旁路或暗管,所有废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唯一合法排放口外排,并接受在线监控和执法检查。

3.标志牌设置要求

根据HJ 1405-2024及相关规范,所有污染物排放口均须设置统一规格的标识牌,实现“一口一牌、信息透明”。

技术规格

  • 尺寸:480mm × 300mm;
  • 颜色:底色及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 材质:表面经搪瓷或贴膜处理,无气泡、无色差,耐候性强;
  • 字体:中文使用黑体字,清晰易读;
  • 功能:嵌入二维码,链接至排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按HJ 1297执行编码规则。

信息内容

  • 排污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排放去向(如“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直接排入XX河流”)
  • 污水来源(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 污水处理工艺投运时间
  • 排污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点位编号
  • 排气筒高度
  • 对应生产设备投运时间
  • 废气排放口标志牌内容 包括:

  • 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内容 包括:

安装位置

  • 安装位置不得妨碍正常监测工作;
  • 标志牌上缘距离工作平台基准面约2米,便于识别和扫码;
  • 废气监测点位优先安装于烟道本体,污水监测点位可安装于建筑物立面或采用独立立柱支撑。

4.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建议

为确保企业排放口设置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结合HJ 1405-2024即将实施的新形势,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把握新规实施时间节点
HJ 1405-2024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自即日起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现有企业可在停产检修期间逐步完成改造,避免集中突击造成资源浪费。

科学调整监测断面位置
对于现有企业,若原监测断面满足“前6后3”原则(旧标准推荐值),可暂不调整;但若不满足“前4后2”原则,则应重新选址设置监测断面,或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流场模拟与实测,验证流速均方差是否≤0.15,作为替代方案。

补充完善监测孔设置
若现有监测孔数量不足或内径小于80mm,应按规范增设,确保每个监测点均有足够操作空间,并采用快开式封盖,提高采样效率。

整改监测平台与梯架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监测平台(如面积过小、护栏缺失、无防滑措施等),应及时加固或重建,确保监测人员人身安全。

统一更新标志牌
所有排放口应在2027年前完成标志牌更换,统一采用绿底白字、带二维码的新型标识牌,信息完整、编码规范,实现信息化监管对接。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污染物排放口管理台账,记录各排放口的位置、编号、监测点参数、建设时间、改造情况等信息,并随排污许可证变更及时更新。鼓励利用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维护。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于1987年首次通过,历经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于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其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此条规定明确了所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排放口,不得随意开设或变更排放位置,确保排放活动在可控、可监测、可监管的前提下进行,且排放浓度、速率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该法于1984年通过,经2008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最新版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二条规定: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该条款强调了排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排污口,严禁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同时要求排污口的设置应有利于水质监测、污染溯源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3.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该条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0年12月9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八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该条从排污许可制度的角度强化了排放口的全过程管理,要求排放口的位置、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必须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口设施。

4. 技术规范:HJ 1405-2024《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污水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24年12月25日发布,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是当前关于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最全面的技术指导文件。目前并未实施,不具备法律效力!

标准规定了废气和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的选址原则、结构型式、采样条件、流量测量要求及标识牌设置等内容,旨在统一全国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的技术要求,提升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