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商事活动中,固定总价合同因“总价包死、风险自担”的特性,成为保障交易稳定性、降低履约不确定性的常用合同形式。此类合同通常明确约定“结算时总价不作调整”,但实践中常因设计变更、业主需求调整、客观条件变化等因素出现实际工程量减少的情形,引发结算争议。如何在恪守合同约定与兼顾公平原则之间找到平衡,是此类纠纷处理的核心要点。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特征与结算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是“合同对价与工程量清单绑定,承包商承担工程量偏差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及建设工程领域相关规范,此类合同的核心结算原则有二:一是总价锁定,即合同签订时双方已对项目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达成一致,结算时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总价不随实际工程量增减而调整;二是风险划分清晰,承包商需对工程量测算的准确性负责,业主则无需因常规工程量偏差额外支付费用。

需特别注意的是,“结算不调整”并非绝对条款,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未发生实质性变更”。若工程量减少源于超出常规偏差的特殊情形(如业主单方缩减项目范围、重大设计变更),则需突破固定总价的表面约定,结合法律原则与合同隐含条款重新界定权利义务。

二、工程量减少的成因分类与责任界定

处理工程量减少的结算争议,首要步骤是明确工程量减少的成因与责任主体,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处理逻辑:

1. 业主责任型减少:因业主单方要求缩减项目内容(如取消部分子项)、提供的基础资料错误导致工程量测算偏差、或发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变更指令,属于业主违约或过错导致的工程量减少。此时,“结算不调整”的约定因业主方原因失去适用基础,承包商有权要求调整总价。

2. 承包商责任型减少:因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如偷工减料、未履行施工义务)、自身测算错误导致实际完成量不足,属于承包商违约。此种情况下,业主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结合未完成工程量的比例扣减相应款项,且无需额外补偿。

3. 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型减少: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或物价、工期等核心条件发生非双方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工程量不得不减少,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形。此时需适用《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由双方协商调整总价,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请求法院酌定调整。

三、具体处理路径与法律依据

在明确责任主体后,可按以下路径处理工程量减少的结算问题,确保既符合合同约定,又兼顾法律公平:

(一)优先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若合同中已针对“工程量减少”约定具体条款(如“工程量偏差超过±5%时,按实际工程量折算总价”“业主方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的,按减少部分的成本价加合理利润扣减”),则需严格按约定执行。例如:某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1000万元,若实际工程量减少比例超过8%,按减少部分的清单单价×减少量扣减总价”,若实际工程量减少10%,则需按清单单价计算减少部分的金额(如120万元),最终结算价为880万元。

(二)合同无约定时的法律适用

若合同仅笼统约定“结算不调整”,未提及工程量减少的处理方式,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处理:

1. 业主责任型减少:承包商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要求业主按“减少部分的实际成本+合理利润”调整总价。例如:某设备采购合同固定总价500万元,因业主取消20%的设备采购量,承包商实际成本减少80万元、利润减少20万元,则结算价应调整为500-(80+20)=400万元。

2.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型减少:双方可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协商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占原清单工程量的比例×固定总价”结算;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酌定调整,法院通常会参考行业惯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工程量偏差超过15%可调整综合单价”的精神),兼顾双方利益。

3. 承包商责任型减少: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按“未完成工程量占原清单工程量的比例×固定总价”扣减款项。例如:某装修合同固定总价300万元,承包商仅完成80%工程量,则结算价应为300×80%=240万元,未完成部分的款项60万元不予支付。

四、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

为避免结算争议,在处理工程量减少问题时,还需注意以下实务要点:

1. 固定证据链:无论是业主指令变更还是承包商未完成工程量,均需留存书面证据(如变更通知书、工程量确认单、监理报告、沟通记录等),明确工程量减少的时间、范围、原因,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 优先协商解决:固定总价合同的争议处理应遵循“协商优先”原则,双方可结合实际成本、履约进度、行业惯例制定调整方案(如部分扣减、补偿合理费用),避免因诉讼或仲裁消耗时间与成本。

3. 完善合同条款:未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量减少的触发条件(如偏差比例)、调整方式(如按清单单价折算)、责任划分”,从源头减少争议。

综上,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不调整”的约定并非绝对,处理实际工程量减少问题时,需以合同约定为基础、责任界定为核心、法律原则为补充,兼顾交易稳定性与公平性。通过清晰的证据留存、理性的协商沟通与完善的条款设计,可有效化解此类结算争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