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现场签证” 是记录施工过程中 “合同外新增工作、设计变更调整、突发情况处理” 的关键凭证,直接影响竣工结算金额。但因其具有 “即时性、临时性、内容灵活” 的特点,办理过程中易因 “程序不规范、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 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成为竣工结算纠纷的高频环节。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工程实践,核心争议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五大类:

一、签证依据缺失:“无合同支撑、无图纸关联” 导致合法性争议

现场签证的核心前提是 “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若缺乏明确依据,易被认定为 “无效签证”,引发 “是否应计价” 的争议,具体表现为:

1. 超出合同约定的签证范围

部分签证内容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计价,或属于施工方应承担的责任范畴,却被纳入签证申请,导致业主拒绝认可。
  • 典型场景
    • 合同约定 “施工方负责施工场地内的临时排水,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但施工方以 “暴雨导致排水难度增加” 为由申请额外签证费用,业主以 “属于施工方应承担的常规风险” 拒绝;
    • 因施工方自身施工组织不当(如材料堆放混乱导致二次搬运)申请 “二次搬运费签证”,业主以 “非业主原因” 为由驳回,认为该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或措施费中。
  • 争议本质:签证内容是否属于 “合同外新增工作” 或 “业主责任导致的额外支出”,若缺乏合同条款支撑(如合同未约定 “不可抗力外的天气因素可签证”),则签证合法性存疑。

2. 无对应设计文件或变更支撑

签证涉及的工程内容若无 “设计变更单、竣工图纸、技术核定单” 等关联文件,易被质疑 “是否实际施工” 或 “施工内容是否合理”。
  • 典型场景
    • 施工方提交 “增加墙体砌筑” 的签证,但未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墙体变更图纸,仅以 “业主口头指令” 为由申请费用,业主以 “无图纸证明施工范围与尺寸” 拒绝结算;
    • 签证中描述 “地下管线保护”,但未附管线位置示意图、保护措施方案,审计时无法核实保护工作的实际工程量,导致费用无法确认。
  • 争议关键:签证内容需与设计文件形成 “闭环”,无图纸或变更支撑的签证,难以证明其 “必要性与真实性”,易被认定为 “虚假签证” 或 “重复计价”。

3. 未区分 “责任方”:非业主原因的签证被强行申请

签证的核心原则是 “谁责任、谁承担”,若将施工方、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纳入签证,易引发责任归属争议。
  • 典型场景
    • 因施工方未按图纸施工导致返工(如墙体标高错误),却申请 “返工修复费签证”,业主以 “属于施工方过错” 拒绝承担;
    • 周边居民因噪音投诉导致停工,施工方申请 “窝工费签证”,业主以 “属于施工方应协调的周边关系,非业主责任” 为由驳回;
  • 争议焦点:签证事件的责任方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如 “业主负责协调周边关系”“施工方对施工质量负责”)及实际证据(如投诉记录、返工原因鉴定),无责任划分依据的签证易陷入扯皮。

二、签证程序不规范:“签字不全、超时办理” 导致有效性争议

现场签证需遵循 “即时办理、多方确认” 的程序要求,若程序存在瑕疵,易被认定为 “程序无效”,即使内容合理也难以计价,具体表现为:

1. 签字审批手续不完整

签证需经 “施工方、监理单位、业主单位” 三方签字确认(部分项目需设计单位参与),若缺少任一主体签字或签字人员无授权,易引发 “签证是否生效” 的争议。
  • 典型场景
    • 签证仅由施工方项目经理与监理员签字,未取得业主项目负责人签字,业主以 “签字人员无最终审批权” 为由拒绝认可;
    • 监理单位签字人员为 “临时借调人员”,未提供业主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竣工结算时业主以 “签字人无授权” 否认签证效力。
  • 规范要求: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签证需 “由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缺少授权或签字不全的签证,法律效力存在缺陷。

2. 未在约定时限内办理

施工合同通常约定 “签证需在事件发生后 X 日内(如 7 天、14 天)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若施工方超时办理,业主有权拒绝受理,引发 “是否超期” 的争议。
  • 典型场景
    • 合同约定 “签证需在事件发生后 14 日内提交”,施工方因人员变动未及时整理,在事件发生 3 个月后才提交签证,业主以 “超期放弃” 为由拒绝审核;
    • 施工方虽按时提交签证,但业主未在约定时限内(如 14 天内)批复,后续以 “超期” 为由推脱,施工方以 “业主拖延审批” 主张签证有效。
  • 争议核心:签证办理的 “时效性”,需同时满足 “施工方按时提交” 与 “业主按时批复”,任一方超时均可能导致签证效力争议,尤其是施工方超期提交,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3. 签证形式不规范:口头指令无书面记录

部分签证源于业主或监理的 “口头指令”,施工方未及时将其转化为书面签证,仅以 “口头约定” 为由申请费用,后续业主否认指令存在,引发 “是否存在指令” 的争议。
  • 典型场景
    • 业主现场代表口头要求 “增加临时围墙”,施工方立即实施,但未补签书面签证,竣工结算时业主否认该指令,施工方仅能提供工人证言,无其他书面证据,导致费用无法计取;
    • 监理口头同意 “调整混凝土配合比”,施工方未提交技术核定单或签证,审计时因无书面记录,该调整费用被核减。
  • 风险提示:根据《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若未转化为书面签证,难以形成有效证据,施工方需承担 “举证不能” 的后果。

三、签证内容模糊:“描述不清、要素缺失” 导致计价争议

现场签证需明确 “工作内容、工程量、单价、工期影响” 等核心要素,若内容模糊、要素不全,易导致 “如何计价”“计价金额多少” 的争议,具体表现为:

1. 工作内容描述不具体

签证仅笼统描述工作名称,未明确 “施工范围、工艺要求、材料规格”,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与费用。
  • 典型场景
    • 签证描述为 “场地平整”,未说明平整范围(如 “从 ±0.000 至 - 0.500 标高”)、平整标准(如 “压实度≥95%”),审计时无法确定工程量,仅能按最低标准估算,引发施工方不满;
    • 签证写 “管道维修”,未注明管道材质(钢管 / 塑料管)、管径(DN100/DN150)、维修长度,导致无法套用定额子目,双方对计价方式产生分歧。
  • 争议本质:签证内容需满足 “可计量、可组价” 的要求,模糊描述导致工程量计算无依据、单价套用无标准,无法形成统一计价结果。

2. 工程量未明确或无计算依据

签证中仅列示 “工作内容”,未注明具体工程量,或工程量无计算过程、无现场测量记录,导致双方对 “实际完成量” 产生争议。
  • 典型场景
    • 签证申请 “土方开挖” 费用,但未填写开挖体积,仅附 “现场照片”,业主以 “照片无法证明开挖深度与范围” 拒绝按施工方主张的 1000m³ 结算;
    • 签证中工程量直接填写 “100㎡”,但未附测量记录(如坐标、尺寸),审计时现场复核发现实际仅 80㎡,导致费用核减,施工方以 “签证已确认工程量” 为由异议。
  • 规范要求:签证工程量需 “明确数值 + 计算依据”(如 “开挖长 10m× 宽 5m× 深 2m=100m³”),或附 “现场测量记录”(需三方签字确认),无依据的工程量易被质疑 “虚增”。

3. 未约定计价方式:单价或总价不明确

签证未明确 “按什么标准计价”(如按定额、市场价、固定总价),结算时双方对计价方式各执一词,引发争议。
  • 典型场景
    • 签证仅写 “新增广告牌制作安装”,未约定单价或总价,施工方主张按市场价 800 元 /㎡计价,业主主张按定额 400 元 /㎡计价,差距达 50%;
    • 因设计变更导致签证,双方未约定 “按原综合单价调整” 还是 “重新组价”,施工方按高单价组价,业主要求按原单价下浮,无法达成一致。
  • 争议关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签证计价应优先按 “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若合同未约定,需在签证时明确 “单价、总价或组价方式”,否则后续易因计价标准分歧陷入僵局。

四、签证与其他费用重复:“与合同价、变更价重叠” 导致重复计价争议

部分签证内容已包含在 “合同总价、措施费、设计变更费用” 中,却被施工方重复申请,引发 “是否重复计价” 的争议,具体表现为:

1. 与措施费重复

签证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 “措施项目费” 范畴(如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却被单独申请签证费用。
  • 典型场景
    • 合同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现场围挡费用”,但施工方以 “围挡高度增加” 为由申请额外签证,业主以 “属于措施费调整范畴,不应单独签证” 拒绝;
    • 措施费中已包含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施工方因 “机械二次进场” 申请签证,业主以 “二次进场属于施工方组织不当,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驳回。
  • 争议核心:区分签证内容与措施费的边界,若属于 “措施费包含的常规工作”,即使存在少量调整,也应通过 “措施费调整” 解决,而非单独签证。

2. 与设计变更重复

签证内容已在 “设计变更单” 中体现,或设计变更费用已包含该部分工作,却被重复申请签证。
  • 典型场景
    • 设计变更单已明确 “增加屋面保温层(厚度 50mm)”,并计算了相应费用,施工方又提交 “屋面保温层施工” 的签证,业主以 “已包含在设计变更费用中” 拒绝;
    • 设计变更约定 “调整墙体材料从砖墙为加气块”,施工方除按变更计价外,又申请 “加气块运输费签证”,业主认为 “运输费已包含在加气块材料单价中”,属于重复计价。
  • 争议关键:签证需与设计变更形成 “互补而非重叠”,施工方需梳理变更与签证的范围,避免同一工作多次计价。

3. 与综合单价重复

签证内容属于 “清单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或工作内容”,却被单独申请费用。
  • 典型场景
    • 清单综合单价已包含 “材料运输损耗(3%)”,施工方因 “实际损耗达 5%” 申请超损耗部分的签证,业主以 “3% 以外的损耗属于施工方应承担的风险” 拒绝;
    • 综合单价中已包含 “成品保护费”,施工方以 “业主延迟验收导致成品保护时间延长” 申请额外签证,业主以 “保护费已包含在单价中” 驳回。
  • 争议本质:明确综合单价的 “包含范围”,若签证内容属于单价中的 “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则不可重复计价。

五、签证后履约与证据留存不足:“无施工记录、无验收证明” 导致真实性争议

即使签证程序与内容合规,若缺乏 “施工过程记录、验收证明”,易被质疑 “是否实际施工” 或 “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引发 “是否应支付费用” 的争议,具体表现为:

1. 无施工过程记录,无法证明 “实际实施”

签证申请后,施工方未留存 “施工日志、材料进场记录、人工考勤” 等过程证据,业主或审计无法核实签证工作是否实际开展。
  • 典型场景
    • 施工方提交 “地下管线探测” 签证,但未提供探测报告、探测人员记录、设备使用台账,审计时无法确认探测工作是否实施,拒绝支付费用;
    • 签证约定 “夜间施工增加费”,但施工日志中无夜间施工记录,监理也未签字确认夜间施工时长,业主以 “无证据证明夜间施工” 否认签证效力。
  • 争议焦点:签证的 “真实性” 需通过过程记录佐证,无记录则无法证明工作实际发生,易被认定为 “虚假签证”。

2. 无验收证明,无法证明 “施工合格”

签证工作完成后,未组织 “三方验收” 并出具验收记录,业主以 “工程质量未达标” 为由拒绝支付签证费用。
  • 典型场景
    • 施工方完成 “临时道路铺设” 签证工作,但未提交道路平整度、承载力的验收报告,业主以 “道路质量不符合使用要求” 拒绝结算,要求返工;
    • 签证涉及 “设备安装调试”,但未提供调试合格证明(如设备运行参数记录),业主以 “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为由扣除部分签证费用。
  • 规范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完工后需经验收合格方可支付费用,签证工作也需遵循 “先验收、后计价” 原则,无验收证明的签证,业主有权拒付。

3. 证据链断裂,无法形成完整闭环

签证相关的 “申请单、过程记录、验收证明、付款凭证” 未妥善留存,导致证据链断裂,无法证明签证的 “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 典型场景
    • 施工方丢失签证原件,仅能提供复印件,业主以 “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 拒绝认可;
    • 签证验收记录中无监理签字,施工方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如验收照片、视频)佐证,审计时该签证被核减。
  • 争议本质:签证的证据链需 “完整、连贯、可追溯”,任何环节的证据缺失,都可能导致签证效力被否定。

六、规避签证争议的核心建议

针对上述争议原因,发承包双方需在签证办理全流程做好以下工作,降低争议风险:
  1. 签证前:明确依据与范围
    • 确认签证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是否属于业主责任、是否超出措施费范围),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计价原则;
    • 关联设计文件(如变更单、图纸),确保签证内容有技术支撑。
  1. 签证中:规范程序与内容
    • 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限办理,即时提交、即时审批,避免超时;
    • 签证内容需 “描述具体、工程量明确、计价方式清晰”,并经三方授权人员签字盖章;
    • 留存书面证据(如指令函、会议纪要),避免口头指令。
  1. 签证后:完善履约与记录
    • 留存施工过程记录(施工日志、材料 / 人工记录)、验收证明(三方签字的验收单、检测报告);
    • 整理签证相关文件,形成 “申请单 - 依据文件 - 过程记录 - 验收证明” 的完整证据链,归档保存。

总结

现场签证之所以易引发争议,本质是 “即时性需求与规范性要求的矛盾”—— 施工过程中需快速处理突发情况,导致签证办理易忽视 “依据、程序、内容、证据” 的规范性。发承包双方需从 “事前明确规则、事中规范办理、事后留存证据” 三方面入手,将签证管理纳入全周期造价管控,才能有效减少争议,确保签证费用的合规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