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绿色建筑与可持续施工理念深化的背景下,绿色施工认证(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认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认证等)已成为衡量项目施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竣工结算时能否通过该认证增加费用,核心取决于 “认证对应的费用性质(基础保障费还是增值奖励费)、政策是否明确计取规则、合同是否约定奖励机制” 三大核心要素,需结合费用属性与实践场景综合判定,具体如下:
一、核心前提:明确绿色施工认证的费用属性边界
绿色施工认证相关费用并非单一类型,需先区分其属于 “法定 / 约定的基础保障费” 还是 “超出基础标准的增值奖励费”—— 前者是施工方的基本义务,不可额外增加费用;后者是对超额履约的激励,可按规则计取额外费用。这一逻辑与碳减排量折算费用的 “常规与额外” 边界判定原则一致,但更侧重 “费用性质法定性” 与 “认证等级差异性”。
从政策与定额来看,绿色施工相关费用已被纳入工程费用体系。例如《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明确将 “绿色施工费” 纳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和标化增加费两部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也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绿色施工的基础保障费用已隐含在合同总价中,而认证则可能成为 “标化增加费” 或 “额外奖励” 的触发条件。
二、可增加费用的场景:政策核定与合同奖励双路径
当绿色施工认证满足 “政策明确计取标化增加费” 或 “合同约定超额奖励” 时,竣工结算时可通过 “政策核定费率调整”“合同奖励金额核算” 两种路径增加费用,具体场景如下:
1. 政策明确 “标化增加费” 计取规则:凭认证核定增加费用
若项目所在地政策将绿色施工认证与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中的 “标化增加费” 直接挂钩,取得认证后可按政策核定的费率增加费用,这是最具合规性的路径。此类费用属于 “不可竞争费”,需按法定标准足额计取。
- 适用场景:取得省、市级及以上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等认证的项目,且当地有明确的标化增加费计取政策。
- 政策示例与操作逻辑:
- 连云港市规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和标化增加费,取得省、市级标化工地证书的项目可计取标化增加费,计费基础为 “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 单价措施项目费 - 工程设备费”,具体费率按定额标准执行。例如某建筑工程审定的计费基础为 1000 万元,政策规定省级标化工地标化增加费费率为 3%,则可增加费用 30 万元。
- 珠海市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绿色建筑项目需保障绿色施工费用投入,通过绿色建筑评审(含施工环节认证)的项目可足额计取增量成本,未通过则核减相应费用。
- 增加费用的操作要点:
- 需取得有效认证文件:如省 /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证书》《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证书》,且认证范围与项目一致;
- 按政策要求完成费用核定:竣工后向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认证证书、施工合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资料,申请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表》,核定表中会明确标化增加费的费率与金额;
- 按核定结果调整结算费用:发包人审核结算时,需依据核定表确定的总费率(基本费 + 标化增加费)计算绿色施工相关费用,与原报价中的基础费率差额即为增加的费用。例如原报价按基本费费率 1.5% 计取,取得认证后核定总费率为 3%,则差额 1.5% 对应的费用为增加部分。
2. 合同约定 “认证超额奖励”:按约定标准增加费用
若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取得绿色施工认证后的奖励条款”,竣工结算时可按约定金额或比例增加费用,属于 “合同意思自治” 范畴,可与政策核定的标化增加费叠加计取。
- 常见约定模式:
- 固定金额奖励:约定 “取得国家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认证奖励 50 万元,省级奖励 30 万元”;
- 比例奖励:约定 “取得认证后,按合同总价的 1%-2% 增加奖励费用”,或 “在标化增加费基础上额外增加 50% 奖励”;
- 与工程款支付挂钩:约定 “取得认证则全额支付绿色施工相关费用,未取得则扣除标化增加费部分”。
- 增加费用的操作要点:
- 明确合同中的认证要求与奖励关联:需在合同中注明认证的级别(如国家级、省级)、颁发机构(如住建部、省住建厅)、奖励标准及支付节点(如 “认证证书颁发后 30 日内支付奖励费”);
- 提供完整的认证与履约证据:除认证证书外,还需提交 “绿色施工措施实施记录”(如扬尘监测数据、节水节电台账、再生材料采购凭证等)、“第三方评价报告”,证明认证成果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 区分奖励与基础费用的界限:合同奖励需单独列项,与政策核定的标化增加费分开核算,避免与已包含在总价中的基本费重复计取。例如某项目通过省级认证,政策核定标化增加费 20 万元,合同约定省级认证奖励 15 万元,则合计可增加费用 35 万元。
3. 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增量成本补偿:凭认证足额计取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若绿色施工认证是绿色建筑项目的必要环节,未取得认证可能核减增量成本,而取得认证则可足额计取已投入的绿色施工增量成本,本质是 “避免费用核减” 而非 “额外增加”,但对施工方而言等同于保障了应得费用。
例如珠海经济特区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项目,未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含施工环节认证)的,结算时核减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取得认证则可足额计取。此类项目中,认证是确保增量成本不被核减的关键依据,间接实现了 “费用保障型增加”。
三、不可增加费用的场景:费用属性限定与依据缺失
若绿色施工认证未满足 “政策标化增加费触发条件” 或 “合同奖励约定”,即使取得认证也无法增加费用,常见情形如下:
1. 认证仅对应 “基本费” 范畴:不可增加费用
若认证仅证明项目满足绿色施工的基础要求,未达到政策规定的 “标化增加费” 触发等级,或当地政策未将该类认证与费用挂钩,则不可增加费用。例如某项目取得市级普通绿色施工项目认证,但当地仅对 “省级及以上示范工程” 计取标化增加费,则该认证无法带来费用增加。
实践中需注意,部分项目可能因费率计取错误导致 “虚假增加”。如陆河县某乡村振兴项目将单独装饰装修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建筑工程 19% 的费率计取,而定额规定该类工程费率应为 13%,多计的 21 万余元被审计核减。这说明基础费率需严格按定额执行,认证不能改变法定基础费率标准。
2. 合同未约定奖励且无政策支持:不可增加费用
若施工合同未约定绿色施工认证的奖励条款,且当地政策未设置标化增加费或增量成本补偿机制,即使取得高级别认证也无法增加费用。例如某民营投资的住宅项目取得国家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认证,但合同未约定奖励,且项目所在地无相关政策支持,则施工方无法主张额外费用 —— 此时认证仅能带来品牌效益,如提升企业中标率,无法直接转化为结算费用。
3. 认证成果未达标或资料不全:不可增加费用
若绿色施工认证存在 “等级不达标”“认证范围与项目不符” 或 “过程资料缺失” 等问题,即使政策与合同有约定,也无法通过认证增加费用。例如某项目虽申报省级标化工地但未通过最终评审,或无法提供扬尘控制、资源节约等关键措施的实施记录,则无法核定标化增加费,合同奖励也将落空。
四、实操建议:确保认证顺利转化为结算费用
为避免竣工结算时因绿色施工认证费用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需在项目全周期做好以下工作,延续碳减排量折算费用的 “全周期管理” 思路,但侧重 “认证与费用的前置绑定” 与 “过程证据留存”:
1.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认证与费用的绑定条款
- 若项目计划申报绿色施工认证,需在合同中明确:
- 认证目标:如 “争创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取得市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认证”,明确认证级别与颁发机构;
- 费用规则:区分 “政策标化增加费” 与 “合同奖励”,如 “若取得省级认证,除按政策核定标化增加费外,额外奖励合同总价的 1%”;
- 责任划分:明确施工方负责认证申报与措施落实,业主提供必要配合(如资料盖章、现场核查协调),未达标时的责任承担(如扣除部分基础费用)。
2. 施工阶段:同步推进认证筹备与证据留存
- 按认证标准落实绿色施工措施,如采用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节能施工设备等,确保措施符合认证要求;
- 全程留存 “认证关联证据”:包括措施实施方案、监测数据(如 PM2.5 监测记录、节水节电统计)、材料采购凭证(如再生材料发票)、阶段性检查报告,同时同步整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台账(如设备租赁发票、人工费用凭证),为竣工后费用核定提供依据。
3. 竣工结算阶段:规范认证文件与费用核算
- 及时取得认证证书及辅助文件:如住建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审报告、政策部门出具的费用核定表;
- 按 “政策核定 + 合同约定” 双维度核算增加费用:将标化增加费与合同奖励分别列项,标化增加费附核定表与定额依据,合同奖励附认证证书与合同条款,形成完整证据链;
- 若为财政性资金项目,需按规定提交认证文件与增量成本核算资料,确保绿色施工费用足额计取,避免因资料不全导致核减。
总结
竣工结算时,绿色施工认证能否增加费用,核心取决于 “认证是否触发了政策层面的标化增加费,或合同层面的超额奖励”:若取得认证且符合政策核定条件,可通过费率调整增加标化增加费;若合同约定了认证奖励,可按约定增加奖励费用;二者可叠加计取。若认证仅对应基础保障费、无政策与合同支持,或证据不全,则无法增加费用。关键在于 “前置约定费用规则、过程落实认证要求、竣工规范证据核算”,将绿色施工认证的管理价值转化为明确的结算费用,同时规避费率错计、证据缺失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