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作为资源配置的核心环节,其公平性直接影响项目质量与市场秩序。“串通投标” 通过合谋操纵招标结果,成为破坏市场公平的 “顽疾”。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司法实践,其常见情形可分为三大类,法律后果涵盖行政、民事、刑事三重责任,具体如下:

一、串通投标的常见情形分类

串通投标本质是 “利益相关方通过隐秘合谋排除竞争”,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与第三方串通三类典型情形,均在工程建设领域高频发生。

(一)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形成 “利益同盟” 垄断竞争

投标人通过联合行动控制报价、排挤对手,是工程招投标中最普遍的串通形式,核心表现为 “协同报价、资质共用、利益分配” 三大特征,具体情形包括:
  1. 围标串价:统一操控投标报价
    • 操作模式:由 1 家核心企业牵头,联系多家有资质的企业组成 “围标联盟”,统一制定投标报价策略(如阶梯式报价、抬高基准价),约定中标后由核心企业施工,其他企业获取 “陪标费”。
    • 典型案例:江苏封某某为中标东海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中间人联系十余家公司 “全量撒网式投标”,统一传递报价方案,以阶梯价围标并最终中标,涉案金额 3400 余万元。
    • 隐蔽特征:联盟内企业报价差异率通常低于 5%,技术方案高度雷同,且投标文件由同一团队编制。
  1. 资质挂靠:借用他人资质 “围标”
    • 操作模式:无资质或资质不足的企业,通过支付 “资质使用费” 借用多家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投标,形成 “多马甲” 围标态势,确保自身实质中标。
    • 典型案例:湖南刘某飞团伙通过合作联营取得 8 家公司经营权,利用其资质开展串围标活动,在公路、水利领域串通投标 191 个项目,涉案金额达 30 亿余元。
    • 风险点:此类行为常伴随 “虚假材料提交”,如伪造业绩、人员证书等。
  1. 放弃竞争:约定 “让标” 或 “弃标”
    • 操作模式:投标人之间私下约定,部分企业故意报高价或不提交关键材料放弃竞争,确保特定企业中标,事后由中标方支付 “补偿款”。
    • 工程场景:在市政道路、房屋建筑等小型项目中尤为常见,因项目规模小、参与企业少,易形成默契。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内外勾结操纵结果

招标人利用主导权为特定投标人 “量身定制” 招标条件,投标人通过利益输送获取便利,二者形成 “内外勾结” 的利益链,具体情形包括:
  1. 量身定制招标文件:设置 “排他性条款”
    • 操作模式:招标人根据特定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技术优势,在招标文件中设置 “量身条款”(如限定特定品牌设备、设定非必要资质要求),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
    • 典型案例:江西罗某为使深圳某保公司中标食堂供餐项目,提前将该公司优势条件告知招标代理,由代理公司写入招标文件,确保其评分领先。
    • 识别要点:招标文件中出现 “与某企业设备参数完全匹配”“本地业绩优先” 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短(不足法定 20 日)。
  1. 泄露核心信息:传递招标机密
    • 操作模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前向特定投标人泄露 “标底、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 等核心数据,使其针对性编制投标文件。
    • 工程场景:在装配式建筑、大型设备采购等技术复杂项目中,招标人可能泄露 “技术评审标准”,帮助投标人精准匹配得分点。
  1. 干预评标:影响专家评分倾向
    • 操作模式:招标人通过 “打招呼”“暗示” 等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抬高特定投标人评分、压低竞争对手分数,或在澄清环节单独向特定投标人释疑。
    • 典型案例:安徽汪某为承揽文化陵园项目,通过中间人联络业主评委代表,要求评标时给予帮助,最终其关联公司以高分中标,涉案金额 1.32 亿元。

(三)投标人与第三方串通投标:借助 “中介力量” 突破监管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第三方因掌握关键环节权力,成为串通投标的 “重要纽带”,具体情形包括:
  1. 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操控文件与开评标
    • 操作内容:代理机构协助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调整报名名单,或在开评标时故意错读报价、遗漏评审项,帮助投标人中标。
    • 利益链条:投标人向代理机构支付 “服务费”,通常为中标金额的 1%-3%。
  1. 与评标专家串通:左右评审结果
    • 操作内容:投标人通过中间人向评标专家行贿,要求其在技术评审、商务评审中给予 “倾向性打分”,如对瑕疵报价视而不见,或夸大技术优势。
    • 法律红线:评标专家接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可能同时构成 “受贿罪” 与 “串通投标共犯”。

二、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行政、民事、刑事三重追责

串通投标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更需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情节轻重,法律后果呈现 “阶梯式追责” 特征,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责任逐步升级:

(一)行政责任:市场禁入与高额罚款

行政责任是串通投标的基础追责方式,由住建、发改等监管部门实施,核心是 “经济处罚 + 资格限制”,具体内容包括:
  1. 高额罚款:双向处罚主体与明确标准
    • 处罚对象:同时追究投标单位与直接责任人责任。
    • 处罚标准:对投标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 5‰-1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 5%-10% 的罚款。例如,中标金额 1 亿元的项目,投标单位最高可被罚 1000 万元,责任人最高被罚 100 万元。
    • 额外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如陪标费、挂靠费),若存在行贿行为,还可没收行贿财物。
  1. 资格限制:1-3 年市场禁入
    • 核心处罚:中标无效,投标单位被列入 “失信黑名单”,1-3 年内禁止参与各类招投标活动,对工程企业而言可能直接影响生存。
    • 延伸后果:被限制资质升级、取消政府补贴资格,且在银行信贷、政府采购中受到歧视。
  1. 企业追责:停业整顿与吊销执照
    • 对情节严重的企业,可责令停业整顿;若多次串通投标或造成重大损失,直接吊销营业执照,彻底退出市场。

(二)民事责任:中标无效与经济赔偿

串通投标的民事责任主要针对 “合同效力” 与 “损失赔偿”,旨在弥补受损方权益,具体包括:
  1. 中标无效: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 无论是否完成施工,串通投标形成的中标结果均被认定无效,招标人可解除合同并重新招标。
    • 风险点:已施工部分需重新核算工程量,投标人可能面临 “工程款拒付” 风险。
  1. 赔偿损失:弥补多方经济损失
    • 赔偿范围:包括招标人重新招标的费用(如代理服务费、公告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如编制文件费、差旅费),以及项目延期造成的间接损失。
    •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当串通投标行为 “涉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影响严重” 时,将构成刑事犯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追责方式:
  1.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与量刑
    • 立案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可立案:①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②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③ 中标项目金额 1000 万元以上;④ 采取威胁、欺骗等手段串标;⑤ 多次串通投标。
    • 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典型案例:新疆陈某等人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串通投标 12 起,涉案金额 3800 余万元,最终被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1. 关联犯罪:数罪并罚加重处罚
    • 串通投标常伴随行贿、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等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 “数罪并罚”。
    • 例如,安徽汪某串通投标案中,5 名主要嫌疑人被追究串通投标罪,7 名涉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被移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三、法律后果的叠加效应与行业影响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并非单一适用,而是常呈现 “行政 + 民事 + 刑事” 叠加追责的特征,对企业和个人产生深远影响:
  • 对企业:面临 “罚款 + 禁入 + 吊销资质 + 信用破产” 的多重打击,例如某特级资质建筑企业因串标被罚款 800 万元、禁入市场 3 年,最终因无法承接项目而破产。
  • 对个人:直接责任人不仅面临罚款、拘役等处罚,还会被列入 “行业黑名单”,终身不得从事招投标相关工作;若涉及行贿受贿,刑期可延长至 10 年以上。
  • 对行业:破坏 “优质低价中标” 的市场规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如中标方为弥补串标成本偷工减料)、建设成本虚高(据统计,串标项目造价平均高出合理价格 15%-20%)。

总结:串通投标的核心特征与防控关键

工程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的本质是 “利用信息不对称与权力寻租,破坏公平竞争机制”,其常见情形可概括为 “投标人抱团围标、招投标人内外勾结、第三方协助操作” 三类,法律后果则遵循 “情节越重、责任越严” 的阶梯式追责逻辑。
防控此类行为需强化 “全流程监管”:在招标阶段推行 “标准文本 + 匿名评审”;在投标阶段运用大数据筛查 “异常报价、雷同文件”;在追责阶段落实 “行刑衔接”,对涉案金额超千万、多次串标的行为坚决追究刑责,才能维护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