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以其价款总额固定、风险划分清晰的特点,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等领域广泛应用。通常情况下,合同价款一旦确定,若无特殊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调整。但实践中,当出现约定或法定的特定情形时,仍可通过合规审计流程对合同价款进行审减,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审减情形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是“按约执行”,若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价款调整或审减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可依据约定启动审减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 工程量偏差导致的审减: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偏差超出约定幅度(如±5%)时,可按实际工程量调整价款”,当实际工程量少于清单工程量且偏差达到约定标准时,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重新核算价款,对超出实际工程量的部分进行审减。例如,某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墙面抹灰工程量偏差超5%可调整”,清单工程量为1000㎡,实际仅完成800㎡且偏差超约定幅度,即可按800㎡审减对应价款。
2. 项目范围缩减的审减:若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书面确认缩减部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如取消某分项工程、减少货物采购数量),且该部分工作内容对应的价款在固定总价中可清晰拆分,可针对缩减部分的价款进行审减。例如,某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采购10台设备,后甲方书面通知缩减为8台,且单台设备价款明确,可审减2台设备对应的价款。
若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导致固定总价的构成基础不成立,可依据法律规定审减合同价款,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错误的审减:若合同签订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计算错误、项目漏项(非乙方漏报)或与实际施工范围严重不符,且该错误导致固定总价远高于实际应发生的价款,乙方可依据《民法典》中“重大误解”或“公平原则”,请求对错误部分对应的价款进行审减。例如,清单中某分项工程工程量误写为1000m³(实际应为100m³),导致该部分价款虚高,可按实际工程量审减差额。
2. 合同内容部分无效的审减:若合同中部分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法分包、超越资质范围的工程约定)而无效,且该无效部分对应的工作内容未实际履行,或履行部分不符合合格标准,可对无效条款对应的价款进行审减。例如,合同中约定的某专项工程需特定资质,而乙方无该资质且未实际施工,该部分对应的价款应从固定总价中审减。
3. 情势变更导致的合理审减: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情势变更”(如政策重大调整、原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但需排除商业风险),导致继续按原固定总价履行显失公平,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依据司法解释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对超出合理成本部分的价款进行审减。例如,因政府出台新环保政策,某原材料价格上涨50%,但乙方实际采购成本未达到该涨幅,可对虚高的成本对应的价款审减。
三、履行过程中新增减项的审减情形
合同履行中若出现“新增工作”与“减项工作”并存,且新增工作价款不足以覆盖减项工作价款时,可对差额部分审减,主要包括:
1. 减项工作价款超出新增工作价款的审减:若甲方书面要求乙方增加部分工作内容(新增项),同时缩减另一部分工作内容(减项),且双方已确认新增项的价款,当减项对应的价款高于新增项价款时,可对差额部分进行审减。例如,新增项价款为10万元,减项价款为15万元,可审减5万元差额。
综上,固定总价合同的审减需严格基于“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审减过程中需提供充分证据(如书面变更通知、工程量核对记录、成本核算凭证等),确保审减依据合法、合规、可追溯,避免随意调整固定总价的稳定性,同时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