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单位工程验收 5.3.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参加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5.3.2 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参加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不宜少于7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2 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已完成。 3 相关文件齐全。 4 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5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时)。 6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单位工程验收。 7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3.4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 1 所含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全部合格。 2 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合格。 3 单位工程相关文件齐全。 4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文件、分析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5.3.5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单位工程完成情况。 2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 3 工程外观质量。 4 相关文件整理情况。 5 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5.3.6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5.3.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及相关文件。 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和验收鉴定书。 5.3.8 项目法人应自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 5.3.9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5.3.10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