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1.一般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3) 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2.截流前验收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1) 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2)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3)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1) 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4) 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澜得初始值。(7)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9) 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11) 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2) 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5)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6)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2) 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人运行的依据。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5) 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除已经提前验收投入适用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2) 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1.初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3)上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7)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4) 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召开大会。
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1)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2) 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3)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4) 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5) 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6)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相应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1)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4)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召开大会。
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