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应进行项目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
2 项目中规模较小的不宜划分为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单体建筑物,可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
3 项目中不宜划分为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专业工程,也可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项目划分、项目名称等按相关标准执行。
4.0.2 项目划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并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及说明应由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
4.0.3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质量监督机构。
4.0.4 需要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临时工程,可单独进行项目划分和验收,但不纳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
4.0.5 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规模、工程结构和功能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验收
4.0.6 单位工程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枢纽工程:宜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堤防工程或引(调)排水工程:宜以招标标段、工程结构进行单位工程划分,其中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可将每座独立的建筑物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3 疏浚工程:可将一个招标标段按长度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单位工程。需要吹填的工程,可按一个吹填区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4 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4.0.7 分部工程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单位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功能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 堤防工程或引(调)排水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大中型交叉联结建筑物分部工程划分原则同枢纽工程。
3 疏浚工程:按长度或面积划分。有质量要求的排泥场或弃土区宜单独划分为分部工程。
4 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部位或功能划分。
5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量不宜少于5个。
4.0.8 单元工程划分应按SL/T 631.1~SL/T 631.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