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2 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熟悉设计图纸并指出其中的错误;
3.3 参加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和施工组织(方案)设计;
3.4 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5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3.6 发布开工令,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3.7 初审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并报业主,审查承包人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 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3.8 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督促承包人到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办理试验室临时资质,审核 其他人员资质;
3.9 建立监理试验室、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并
到当地质检站办理试验室临时资质;
3.10 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必要 时报业主;
3.11 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3.12 审批承包人实施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3.13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 正计划;
3.14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建立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 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3.15 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16 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确认设计、承包人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方法,并监督 实施。出现质量事故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和处理;出现安全事故时,应 及时上报业主,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3.17 发布停(复)工令;
3.18 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3.19 审查初签中期支付证书;
3.20 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报业主核准);
3.21 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3.22 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3.23 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3.24 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书进行评估,具体负责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3.25 签发交工证书;
3.26 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公路工程技术文件的规定编制竣工文件;
3.27 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3.28 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保修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交工工程中出现的 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确定相应责任;
3.29 签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3.30 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31 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