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
(二)施工现场所有的电气、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标准和规范;
(三)施工现场的高空作业、水上作业、钻孔作业、桥梁隧道作业、深挖高填作业等,应有安全的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四)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架设安全网和脚手架,脚手架不得超负荷;上下交叉施工,应有隔离设施;在高空作业的,应有防止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
(五)深挖地段、深基坑开挖应设置边坡支撑或防护,严禁陡壁开挖、挖空坡脚的施工方法;
(六)凡进入空气不流通的深基坑、隧道、人工挖孔,应有专人监护,采取预防窒息的措施,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
(七)拆卸脚手架、模板,地面周围必须设专人监护,防止拆卸物落地伤人。
第八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所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第三十二条:禁止招用未满18周岁的童工和在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通过卫生部门对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