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质量控制检查程序
1. 开工前准备工作的监理
开工前,承包人须将准备工作情况(即开工申请报告)报监理部、待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纠正或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令其暂停。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其主要审查内容为:
工地试验室的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情况;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
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情况;
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的配备情况;
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流程;
(6) 施工设备的配备(数量、规格、性能)等情况。
2. 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工作中的监理
(1)测量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部门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测量资料,承包人应进行工程测量复核工作,在测量复核过程中,应补设和固定永久性标志,并将复测结果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查,然后承包人进行工程定线和放样。
(2)承包人应根据测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于当日或次日向测量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放样和施工测量记录,当测量监理工程师发现测量和放样有问题时,承包人应返工复测。
3. 中间检查
(1) 中间检查的安排
承包人应在每道工序施工结束前24小时将检验计划报送监理部,以便监理部安排每道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工作计划。
(2)检查程序
① 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人自检,若自检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填写“工序质量检验单”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
②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若不合格,用通过“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序质量检验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③ 承包人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自检,若自检不合格,则自行返工;若合格,则填写工程质量检验报表,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
④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单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若不合格,则发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及分项工程完工证书,并发出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分项工程施工。
质量检查程序详见图3-1质量检查程序框图。
(3) 中间质量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① 旁站:现场监理人员应在各施工点监督施工,原则上采取旁站监督,尤其是对关键部位、工程隐蔽部位、易产生缺陷的工程、不易补救的部位,更要加强监督,如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在旁站过程中作好监理日志,工地各级监理人员将施工中的情况和主要问题及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并存档备查。
②工程用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需经过试验合格,并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其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原则上,工地材料试验由承包人进行,但必须有现场监理试验人员在场,试验记录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方能有效,必要时监理试验人员自行检查。对于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在技术性能上须满足本工程要求,若不能满足,监理人员有权暂时停止使用。
③ 现场测量:包括几何尺寸、高程、位移等项目测量。一般性的现场测量工作由承包人进行,监理人员旁站监督,其测量记录必须有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方有效。关健性的测量工作监理人员应自行测量。
④ 施工质量的抽样检验:即由监理试验室和工地试验室对关健工序完成的质量进行抽样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监理试验室或工地试验室人员抽取试验用的样品。
4.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是说明承包商所进行的分项工程已经完工并通过了有关质量检验的文件,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是申请紧后分项工程施工的前提,是竣工验收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分项工程计量、签发分项工程计量证书的基础。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由下列文件(及附件)组成:
(1)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
(2)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报表;
(3) 与分项工程有关的工序质量检验单、材料试验表;
(4) 现场监理日志表及日报表;
(5) 工作指示单;
(6) 工地会议纪要;
(7) 开工申请单;
(8) 工程变更令(对变更工程而言);
(9) 分项工程完工图纸;
(10) 其它。
5. 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完工
当组成一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再次进行检查、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即可对所有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进行整理,形成分项工程完工文件。
同样,当组成一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完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各分部工程完工文件进行整理,形成单位工程完工文件。
(二) 质量缺陷处理
1. 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
在各项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质量缺陷,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 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人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 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 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拒绝检查验收或工程计量,并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处理。
2. 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1) 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的结论能被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收。
(2) 如果监理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作出准确的判断,或监理人员的目测判断不能使能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受,立即通知材料、测量或试验等有关专业监理人员并会同承包人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并依据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
(3) 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通过业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现场鉴定及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4) 对任何质量缺陷的修补,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 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办;
2. 监理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驻监办,并抄送有关方面;
4. 若为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监理办;
5. 监理办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
6. 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末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