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

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实施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三、实施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

四、实施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涉及3家及以上服务对象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植入模拟软件等技术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通过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3台及以上不同类型设备,或2台及以上同类型设备的原始监测数据被删除或缺失,导致监测报告数据无法溯源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