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5日 江西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 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 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2〕22 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地块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公布、实施和监督。 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另行制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地块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制与修改详细规划,应做好公开公示,尊重多元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责任规划师参与指导,充分征求专家、部门和公众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详细规划数字化建设和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规划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有序实施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布、实施和监督全程在线数字化管理,促进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高效协同,依法公开详细规划相关信息。 第二章 编制与修改 第七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城乡融合、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等原则,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城市四线”细化、优化的,应开展专题论证。经论证确需调整的,在保障功能不降低、规模不减少、布局更趋均衡合理的前提下纳入详细规划。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上位规划要求、规划实施情况、重点功能片区布局、重大项目落地等,分类按需有序组织编制。依法批准的既有详细规划经实施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且适应城市发展需求的,可按照最新标准更新后继续沿用。 第九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内容及深度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详细规划应由注册城乡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成果提交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落实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合理利用各类空间,优化交通组织,完善设施布局。按照新城发展区、城市更新区、城乡融合区及一般建设区等不同单元类型特点,因地制宜开展不同单元类型、不同层级深度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控。 第十一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应建立“单元规划—地块图则”编制体系。单元规划侧重统筹,应重点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区指引及单元划分的各项规划传导,提出单元发展目标,深化细化用地布局,形成单元管控体系,指导地块图则编制;地块图则侧重实施,应提出各地块主要控制指标及非独立占地设施配套要求,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应充分衔接专项规划,发挥详细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用地保障作用,消除相关专项规划空间矛盾,优化各类公共设施布局,明确设施配置要求,积极保障公众利益。 第十三条 重点加强城市更新区详细规划的编制,结合城市更新实施的特点,面向规划管理需求,依据总体规划相关要求,通过“单元规划”和“地块图则”分层落实到详细规划中。 第十四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成果主要包含法定文件、技术文件、附件及数据库四个部分。法定文件包含文本及图则。技术文件包含说明书、图纸、专题研究。 单独地块详细规划的成果主要包含文本、图则、图纸、附件及数据库。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对已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执行。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商务类地块,不得擅自调整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等核心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论证,依法依规履行程序。禁止在居住用地、教育用地上兼容涉及冷库的物流枢纽设施、骨干线路、区域分拨中心用地。 第十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修改可分为三类:单元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 (一)(单元修改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一个或几个详细规划单元为基础开展单元修改: 1.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与空间布局产生重大影响; 2.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与空间布局产生重大影响; 3.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对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与空间布局产生重大影响; 4.经评估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局部调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一个或几个地块为基础开展局部调整: 1.同一单元内公益性用地位置或者控制指标调整; 2.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干扰、污染或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公用设施用地调整(涉及邻避型设施的用地除外); 3.在不影响单元主导功能、居住建筑总量等控制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前提下,对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之间用地性质或者控制指标调整的; 4.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之间用地性质或者控制指标调整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商业服务业用地或者居住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或者物流仓储用地; 5.在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混合用地中各类用地比例调整。 (三)(技术修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技术修正: 1.用地和道路修正 (1)增加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 (2)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 (3)工业用地、仓储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 (4)在不影响道路及沿线已出让地块使用,并确保路网密度不降低、红线宽度不减少的前提下,对道路断面、道路绿化、港湾式停车、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标高进行修正,对城市支路道路线型进行微调。 2.其他修正 (1)在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停车泊位、机动车出入口等经济技术指标修正; (2)由于城市道路红线微调,导致地块用地边界、形状修正; (3)在不改变地块总控制要素指标的前提下,对用地性质相同地块的拆分、合并的; (4)对文本、图集、图则中出现数据不一致、信息缺漏等问题进行修正; (5)因地形图、用地边界、用地权属、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修正。 第十七条 单独地块详细规划修改应当符合《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管控要求。 第三章 审批与公布 第十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论证:规划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论证。 (二)公示:规划论证通过后应及时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在当地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三)审查:组织编制机关应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公众对规划提出重大异议的,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根据公众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完善,提出审查意见。 (四)审议: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专家论证意见及审查意见提交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理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应按照议事规则对提交的规划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五)审批: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审议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完善,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修改审批分为三类: (一)(单元修改审批)单元修改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对原详细规划开展实施评估,纳入规划,征询规划修改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规划应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论证,后续公示、审查、审议、审批程序按照本章第十八条执行。 (二)(局部调整审批)局部调整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对局部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必要性论证纳入调整方案,征询规划调整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调整方案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论证,论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经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委托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技术修正审批)各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受理、审查、入库等工作,定期向详细规划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询意见并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条 单独地块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包括下列流程: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组织审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七日。 充分听取专家、部门、公众意见,经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委托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单独地块详细规划修改审批参照本章第十九条第二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详细规划审批通过后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机关在当地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布应当包括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建立详细规划档案,及时将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单元修改成果、局部调整方案和技术修正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后,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城市更新方案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不得纳入规划条件,由相关部门另行提出的建设要求,按照“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负责监督实施。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与监督,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评估预警,开展动态监测与定期评估。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相关工作,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名词解释 1.“单独地块”: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及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根据项目建设要求需编制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 2.“公益性用地”:指承载公共利益事业用地,包括《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等。 3.“非公益性用地”:指开发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包括《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城镇住宅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除外)、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等。 4.“新型产业用地”:指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5.“邻避型设施”:指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调压站、变电站、高压线、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殡葬设施、传染病医院等有一定危险性、污染性或容易引发公众抵触的公共设施。 6.“利害关系人”:指因详细规划调整导致对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与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不一致且对其权益造成影响的权益相对人,以及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