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以井工(地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或施工的,应采取工程技术或充填措施,防止土地塌陷破坏。
以露天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兴修各种水利工程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对地表的挖损,对将要造成破坏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表土剥离,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深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烧制砖瓦、挖沙取土、修建铁路、公路、兴修各种水利工程等活动的,应当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取土位置、范围和深度。
工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必须采取严格控制污染破坏土地的措施。提倡利用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并防止造成新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