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我国沿海地区滩涂治理事业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建国以来,全国滩涂治理形成的土地面积已达千万亩以上,对沿海省市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但滩涂治理和海堤工程至今尚无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制订统一的技术规范对维护工程安全、满足国家在基建程序中对项目立项审查和建设中招标招商以及管理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0.2 滩涂治理和海堤工程的新建、加固、扩建或改建,因工程的技术特性及其运行要求基本一致,故可统一使用本规范。
1.0.3 未经统一规划而兴建滩涂治理和海堤工程,往往会使滨海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有时甚至会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因此滩涂治理和海堤工程的兴建应与地区自然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的宏观规划紧密协调,其目的就是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三者的高度统一。
1.0.4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对多、快、好、省地发展滩涂治理和海堤工程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但积极采用要有前提,即必需是经过科学鉴定并经实践证明为有效的技术成果,否则盲目积极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1.0.5 前期工作基本资料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滩涂治理和海堤工程规划设计的成功与失败,必须实事求是地采用各种手段,开展各种方式的调查研究和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诸如水下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勘探、潮位波浪观测、水文泥沙测验、社会经济调查和必要的应用课题研究等,以保证获得真实合理的基本数据。由于各个前期工作阶段的基本任务各有所侧重,不同等别工程的技术要求亦相应有所区别,故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查研究的工作项目及其工作深度。
1.0.6 本规范提出地震烈度在7度以上(含7度)地区的1级海堤应进行抗震设计的规定,是考虑了地震力这一特殊荷载发生的机率程度,结合我国滩涂治理和海堤工程主要建筑物在所处地基、材料、高度等条件下的抗应变适应能力,根据围护区的重要程度,从我国目前的国力和社会经济条件出发所作出的选择。鉴于工程采用抗震设计所要付出的代价相对较高,参照国标《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中1.0.7条的规定列入了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附加条件。
1.0.7 滩涂治理和海堤工程既具有本身的特性,又与一般水利工程和港口工程具有某些共性,为避免条文的重复,本规范纳入的内容有所选择和侧重。故滩涂治理和海堤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对本规范未能包括的范畴,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