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过程原始资料、评定资料的控制,提高技术人员对资料收集的主动性,使工程
竣工资料能在计划内完成整理、归档,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对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
1、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工作,都要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按照湖北省质监站规定的表格来填写,验收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和质量控制要求,要全面的反映到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上,便于与实际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对照,直观地进行合格与否的判断。
2、验收标准要求所使用的表格必须按要求提交给质检部资料,且都为原件。试验报告、施工记录表格必须使用A4纸(没有A4纸大的采用粘贴在A4纸上的方式),汇总记录应使用A4纸或A3纸,表格左侧必须留有装订线。
3、资料原件必须用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正楷书写,字迹要求工整,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笔、蓝色笔或易褪色的墨水抄写,严禁草书、严禁涂改。在征得监理及业主同意的条件下资料原件可以用电脑书写后打印,但签名一定要手写。
4、原件及复印件签字必须要完善,而且签字必须有效,不允许冒签、代签、盖私人章。
5、 竣工图必须重新绘制,加盖竣工图章。
二、施工用表要求
1、用表名称: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名称,应按验收标准规定的分项工程名称填写完整。
2、表头部分:
(1)单位工程名称: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名称填写。
(2)分部工程名称:按验收标准划分的分部工程名称填写。(划分需经监理、业主、当地质监部门同意)
(3)分项工程:按验收标准划分的分项工程名称填写。(划分需经监理、业主、当地质监部门同意)
(4)验收部位:一个分项工程中每个验收批的验收范围或抽样检验范围或所处的部位。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填写该单位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6)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名称及编号:填写所执行的验收标准全称及标准号批准文号。
3、检验项目部分:
检验项目(主要检验项目、一般检验项目)的名称是对验收标准中相应条文内容的归纳或向简化描述。
(1)定量项目,直接填写验收标准要求的全部检验数据。
(2)定性项目,应按验收标准条文所规定的质量要素描述全面。
(3)对于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应将实测数据直接填入。填写实测偏差数值,一律用数字表示,对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数值,为醒目,应连同正负号一并圈上。对实测数据较多的(如保护层测定值),可采用附加检验记录表来反映。
4、施工单位检验结果:
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应注明“检查评定合格”或“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质量检查员、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以示对该检验批的质量负责。
三、验收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四、材料检验/试验资料:
1、水泥
(1)水泥进场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厂家试验报告,并按规定抽样检验。其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水泥取样应以同一厂家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3)水泥检验必须有安定性、凝结时间、水泥胶砂强度。必要时可进行化学成分试验。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抽样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A.无出厂合格证或证明指标不齐者;
B.存期超过3个月(快硬水泥超过1个月)者;
C.对水泥厂牌、品种不明,外观有潮结现象和对材质有怀疑者;
(5)试验报告的结论应确切,降低强度等级使用时必须注明使用部位。
(6)待该批水泥送检的28天强度报告出来后,必须及时向厂家索要出厂报告(合格证)。
2、砂、石
(1)砂、碎石按批次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及碎石的针、片颗粒含量、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有机物含量、轻物质含量等指标。必要时可检验其他质量指标。
(2)砂:同源料、同开采每200m3为一批,不足200m3按一批计。
(3)碎石:按产地、类别、加工方法和规格等不同情况,分批进行检验,机械集中生产时,每批不宜超过400m3;人工分散生产时,每批不宜超过200m3。
3、外加剂:
(1)本工程所用外加剂主要为减水剂、膨胀剂,必须有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抽样检验。其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外加剂取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出厂检验:根据产量和生产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
进场检验:(减水剂)同一厂家的掺量大于1%的同品种、同一批号,每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每50t为一批;(膨胀剂)同一厂家、同品种、同一编号,每100t为一批。
4、掺合料
     (1)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是粉煤灰,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其品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
     (2)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取样以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数量不大于200t为一批。
B.检验项目:
煤灰应作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和三氧化硫含量等指标的检验。
5、钢筋:
(1)钢筋进场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各类钢筋取样批量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一般以同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同交货状态的钢筋每60t为一批,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不足60t也按一批计进行检验。
(3)各种钢筋都必须做力学性能试验,其各项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4)钢筋试验指标达不到现行标准时,必须加倍复试,复试合格后才能使用。复验试验报告与第一次试验报告同时保存。
(5)钢筋的品种、规格必须与施工图及变更通知单相符。
6、钢材
(1)用于工程结构的钢材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钢材的检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作拉伸试验、弯曲试验等。
(3)钢材的取样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一批,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不足60t也按一批计进行检验。
(4)当钢材的试验指标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时,必须加倍取样试验,复验合格方准使用。复验报告应与第一次试验报告同时保存。
(5)钢材的规格、品种应与施工图及变更通知单相符合。
7、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
(1)混凝土必须有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的留置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3)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必须注明试验制作日期、试压日期、龄期、抗压强度、平均强度及达到设计的强度等级等。
(4)试验报告上应有原材料情况、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8、钢筋焊接试验
(1)钢结构焊接前必须按焊接种类、工艺、焊工分别进行工艺试样力学性能试验,其试验结果报告必须符合现行规范规定。
(2)试验结论确切,焊接方法、焊接条件、施焊者姓名及操作合格证和使用焊剂等记录清楚。
9、焊条(剂)合格证
(1)所用焊条(剂)的出厂合格证应齐全并编号汇总。
(2)所用焊条的种类和级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规范的规定。
(3)焊条(剂)的使用部位应在合格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