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审批管理端使用手册》《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市协同子系统申报联合验收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防办、政务管理办,武汉市房管局、水务局、园林局,宜昌市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十堰市、襄阳市、荆门市行政审批局,仙桃市林业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和深化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落实《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鄂建〔2022〕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发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实现了与省政务服务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政务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审批管理端使用手册》《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市协同子系统申报联合验收事项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系统页面“在线客服”及时反馈。
 
 
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
 
2.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审批管理端使用手册
 
3.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市协同子系统申报联合验收事项操作指南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
 
2022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联合验收工作指南
 
一、工作原则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会办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主办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相关各职能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会办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本级主办部门,其他相关各职能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本级会办部门。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给水排水工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城镇热力工程、公共交通工程(含轨道交通)、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城镇环境卫生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等。
保密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
三、主要事项
(一)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二)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四、受理条件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在联合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
(二)对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项目,其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行为应处理完毕。
(三)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取得档案专项检查结果。
(四)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规划红线内道路、节能、电梯、环卫设施、充电桩、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快递箱(柜)、无障碍设施(含适老化)、雨污分流、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等完成验收。
(五)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相关验收材料齐全。(附件1)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应将经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对产业项目单体提前验收,以及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收,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办法》(鄂建〔2022〕2号)第十一条办理。单位工程申请联合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b)  符合规划部门关于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办理条件相关规定;
c)  符合住建部门关于办理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
d)  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e)  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f)  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g)  涉及反恐场地和设施的,应满足反恐验收要求。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通过联合验收系统上传或从其他相关审批服务系统获取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推送至联合验收系统,并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2)。资料齐全,联合验收系统自动同意提交,否则系统不同意提交,并自动告知缺项资料。联合验收系统将从同意提交的当天自动开始计时。
(二)材料审查
1、主办部门(综合窗口、下同)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资料后,应通过联合验收系统推送至会办部门(相关各职能部门、下同),各会办部门对建设单位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会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通过联合验收系统向主办部门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附件3)。主办部门在收齐审查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材料审查结论包括同意受理和补正两种。
2、需要补正材料的,主办部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附件5),建设单位应在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出具之日起60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工作,向主办部门提出复查申请(附件6),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会办部门应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附件3)。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或者补正审核不通过的,主办部门终止联合验收流程,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附件7)。建设单位须在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发起联合验收申请。
3、会办部门均反馈同意受理的审查结论后,主办部门应及时做出受理决定,联合验收系统自动将受理决定推送至规划、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附件4)。
(三)现场核验
1、收到主办部门的受理决定后,规划、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的会办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于第3个工作日至现场开展现场核验工作。无法共同到场的,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验收事项进行查验。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及时向主办部门反馈现场核验意见(附件3),并上传结论文书。
2、如遇自然灾害、突发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况或其他不可控情况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核验,主办部门可以“中止”业务办件但需列明具体理由及上传佐证材料,暂停受理时间。当不可抗力情况或其他不可控情况等消除后,主办部门应及时“恢复”业务办理,同时继续受理时间。如不可抗力情况或其他不可控情况无法在60日内消除的,主办部门终止联合验收流程,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附件7)。
(四)出具意见
1、全部专项验收通过后,会办部门应在联合验收系统中办结时同步上传结论文书,主办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附件8)。
2、有部分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对应会办部门应在系统中填写明确未通过事项、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等。主办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附件5)。
建设单位应在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出具之日起6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向主办部门提出复验申请(附件6),并提交整改完毕的材料及书面证明。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主办部门出具联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附件7)。
3、主办部门收到复验申请后及时推送至对应会办部门,相应会办部门应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复验,及时向主办部门反馈现场复验意见(附件3),并上传结论文书。
全部专项验收复验合格的项目,由主办部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附件8);部分专项验收复验仍不合格的项目,由主办部门出具联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附件7)。建设单位须在条件具备后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4、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主办部门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发出档案移交告知函(附件9)。
六、办理时限
自系统同意提交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工作(不含建设单位补正或整改时间)。
 
附件:1.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2.联合验收申请表
3.联合验收意见告知单
4.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
5.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
6.联合验收复查(复验)申请单
7.联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
8.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9.档案移交告知函
10.联合验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