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做出以下处理: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依法追责处分。

《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治理围标串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1、严格规定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办法,取消地方保护条款,行业保护条款及歧视性条款。串标操作的一个惯用手法是直接针对某一投标人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往往在资格条件、业绩打分、信誉打分方面出现非常明显的倾向性,表面上是选择有实力的企业,实际上却是瞄着意向单位的条件去设定评标办法。要避免这一违法行为,只能通过政府带头取消外地企业带资备案,逐步打破行业垄断,推行强制招标文件范本等手段实现。

2、在评标办法报价得分方面采用低价高分制,最低价的最高分或采用平均价(或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一律得最高分,这种方式可以杜绝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围标串标

3、评委抽取保密,评委名单泄密是串标中的常见现象,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投标人既买通了招标人,又买通了评委抽取人,要保证评委名单的保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 建立评委抽取监督专人负责制度,由无利害关系的监督或纪检人员抽取评委,同时负责保密;
  • 充实专家库人员数量;
  • 建立专家考核制度,对有倾向性、评标过程不负责人的专家要进行审核评议,严重的要取消其专家资格;
  • 评标之前的评委接送纪检监督人员必须全程陪同,避免评标前投标人和评委之间的任何交流可能

4、建立监督考察公告制度,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考察基本都是从开标到评标全程参加,但这样达不到监督的作用。要避免这种情况继续,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监督考察公告制度,监督考察部门不能只参与开标、评标过程,在评标结果上签字,应在每个项目结束后,于当天或第二天在网站上公开发一个署名的声明公告,声明招标投标活动无违法违纪现象,以发挥群众再监督作用,使监督考察部门牢记职责,应代表群众行使监督职能

5、建立政府公务人员资产公开制度,招标投标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如果实行公务人员资产公开制度,加强公务人员自律建设,那么招标投标行贿受贿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