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招标采购的方式中是不允许“二次报价”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招投标会出现二次报价?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感兴趣的一起来看看!

1、询价采购项目中,两个或以上的供应商投标报价一致且最低,此时可能会进行二次报价。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混淆了询价与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被询价的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但是在实践中,部分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会想当然地让供应商再报一次价格,有些不太懂采购规则的供应商也愿意配合进行二次报价,导致询价程序违法。

2、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专家和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标书,对商务报价、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做出了评判之后,要求供应商二次报价。

如果是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出现“二次报价”的情况是正常的,具体可以理解为:在竞争性谈判中,有时候标书里面的价钱可以不是最后的成交价。开标后,专家和用户经过对标书的商务分和技术分做出了评判之后,会要求投标人进去,让投标人做出第二次报价,这第二次的报价就是最后的成交价。

3、其他特殊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二次报价。

此外,需注意的是,如果所有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均超出了采购单位资金预算的话,采购单位会要求重新招标,而不会要求二次报价。

二次报价通常是有下面几种情况。一是询价会上两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一致最低,需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不能超过第一次报价。
竞争谈判中,专家和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的标书,对售后服务、技术指标和商业报价进行两次报价,一般二次报价会比第一次报价低。
二次报价因其他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而产生。如果企业供应商第一次报价超过了采购管理单位的资金成本预算,采购工作单位会需要我们重新超标,而不是二次报价。
二次报价的通用条件:
第二次报价通常是竞争大
这就是说,在编制投标书时,投标书上的价格不是你最终的交易价格。招标结束后,专家和用户将对投标书的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进行评估,投标者进入投标者进行第二次报价。此二次报价是您的最终成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