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哪些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 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5)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不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6)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