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信用体系:招投标市场新的“禁箍咒”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8.10.22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作者:张年春  【编者按】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招投标领域专家和从业人员喜见《暂行办法》的实施,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专题解读: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正文】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联合十部委发出通知,从 2009 年 1月 1日起,招投标市场开始执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通知明确指出,从通知发出之日起,各省、地区应该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立本区域内的具体实施措施和实施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为招标投标市场规定和指明了新的方向,从《招标投标法》颁布到现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即将实施,招投标市场经历了摸索、规范、调整、彷徨的四个时期,现在招投标市场因为各方为了利益,而不惜践踏各种法律和法规,串标、围标……等一系列新鲜名词应运而生,招投标市场违法活动层出不穷,为了中标而不惜动用关系,动用黑恶势力殴打、威胁其它投标的单位,总之,我认为目前招投标市场处在一个彷徨的时期。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目前看是《招投标法》的补充和完善,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希望《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能够长期为招投标市场中的各方加上一个长期的“紧箍咒”!    通过仔细阅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几个关键词    1、信用体系    众所周知,现在的信用体系指的是银行出具的资信等级评价体系,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重合同守信用”信用等级。今天《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招投标信用体系引用到招投标市场,在这个办法中,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就是信用体系中的一种体现。试想几年以后,也给各家单位颁发一个“AAA级招投标信用单位”。    2、惩戒机制    是对在招投标的活动中,因为各种行为的违法导致失信后,给予的惩戒。    惩戒的含义:通过惩罚进行警戒。    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文中共计出现了9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涉及到国务院的有3次,涉及到省级的有3次,其它的是没有明确行政级别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此可见,国家相应的加大了监管和监督的力度了。    二、几处疑问:    1、行为当事人如何界定?    根据违法行为存在的两个方面:既主体与客体。违法主体既行为人,违法客体既违法事,违法过程。违法行为人可能是直接参与人,也可能是间接参与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是招标代理、招标人、评标专家、投标单位或者监管机构。如何界定行为过程,过错责任?    2、有关行政部门的权限?    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参与各方:招标代理、招标人、评标专家、投标单位或者监管机构,各自有相同的或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办法中没有说明有关行政部门是指行业协会,还是其它的新设的监管机构?权限有多大,职责有多大?如何进行综合管理和控制?    3、申诉机制    办法中只是规定了对违法的处理,这个违法认定可能也许有错误,如何申诉裁定行为是否违法,过错认定是否过大?如果是错误的裁定,如何正常申诉?    4、处罚的区域性    因为招投标的竞争性,招投标已经没有了区域性的限制,可能这个地方的单位到另一个地方参与招投标活动,因为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记录能否全国统一,处罚界定能否打破区域性。    三、纵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完善。    1、信用等级体系    违法行为记录的多少是信用等级的一个体现,构成企业信用等级的方面很多,违法行为记录要逐渐与企业的资信等级挂钩,成为企业一系列活动的限定或限制,规范或个人的行为,把违法行为记录的管理纳入企业或个人的诚信中。    2、有关行政部门与其它行政部门的信息互通。    虽然有关行政部门没有具体的明确,但是无论是何部门,应该加强企业间这种信息的互通,以便及时掌握和控制,打破区域性和限制性的管理。    3、举报、投诉机制的完善。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保护合法经营活动的主体,打击和限定违法行为的发生,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创造公开、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    4、公平、公正的交易应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    加强宣传,和对招投标法律的学习,依法诚信的进行招投标交易活动。完善法律制度,规范行为,净化招投标的市场环境,还大家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