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理工作内容
1.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3.主持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和施工组织(方案)设计;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常规工地会议;
6.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检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符合性,督促施工单位到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办理试验室临时资质,审核其人员资质;
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1.审核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2.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3.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施工单位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8.发布停(复)工令;
19.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0.签认中期支付凭证;
21.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报总监、业主核准);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和其它规定的监理资料(含电子版);
25.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具体负责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