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一)换领规则

1.拥有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水利、公路行业及专业资质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A2(临)、B2(临)(指编号为A2、B2开头的临时资质证书,以下同)。换领后,原丙级、丁级资质自动注销。

2.水利、公路行业及专业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证书的,企业应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换领成功后,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注销事项,申请注销相应的丙级、丁级资质。

(二)证书有效期

1.换领的A2(临)、B2(临)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1年有效期内,企业应按要求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A2(临)、B2(临)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2.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延续时:

(1)企业当前不持有A2、B2资质证书的,延续通过后,生成新的A2、B2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2)企业当前持有A2、B2资质证书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延续方式,既可单独申请A2(临)、B2(临)资质延续,也可申请A2(临)、B2(临)与既有A2、B2资质同时延续。延续通过后,A2(临)、B2(临)证书内资质并入到既有A2、B2证书内。其中:单独申请A2(临)、B2(临)资质延续的,证书有效期与既有A2、B2证书有效期一致;同时申请A2(临)、B2(临)和既有A2、B2资质延续的,证书有效期5年。

(三)操作流程

自2024年5月20日起,注册地在非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可登陆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升级,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等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

二、工程监理企业

(一)换领规则

拥有工程监理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以及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建部《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应专业乙级资质证书E2(临)(指编号为E2开头的临时资质证书,以下同)。换领后,原对应资质自动注销。

(二)证书有效期

1.换领的E2(临)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1年有效期内,企业应按要求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E2(临)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2.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延续时:

(1)企业当前不持有E2资质证书的,延续通过后,生成新的E2证书,有效期5年,E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

(2)企业当前持有E2资质证书的,可自主选择延续方式,既可单独申请E2(临)资质延续,也可申请E2(临)与既有E2资质同时延续,延续通过后,E2(临)证书内资质并入到既有E2证书内。其中:单独申请E2(临)资质延续的,证书有效期与既有E2证书有效期一致;同时申请E2(临)和既有E2资质延续的,证书有效期5年。

(三)操作流程

自2024年5月20日起,企业可登陆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等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延续以及住建部《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中已取消的相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事项,各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逾期未申领的自动作废。《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3〕553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级审批权限试点下放地区一并参照执行,住建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需换领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一览表

             2.需换领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一览表

             3.资质换领申请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