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新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这对健全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规程》涵盖各类有评价需求的人员,对企业职工、各类院校学生、技能类与专业技术类职业发展贯通人员、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的申报条件予以明确,且综合考虑促进就业需要和各类院校学生、专业技术人员技能评价需求,对申请条件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打破以往初、中、高职业技能等级逐级申报的限制。

新《规程》明确,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可直接申报四级/中级工;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0 年可直接报考三级/高级工。技能高超、从业经验丰富的一线职工直接申报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有助于围绕我省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力度。

二是发挥职业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

新《规程》明确,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工;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的,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的,或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的,可申报三级/高级工;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2 年的,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 2 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可申报二级/技师。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推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

三是打通技能人才发展“立交桥”,促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融合发展。

新《规程》明确,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的,可申报三级/高级工;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的,可以申报二级/技师;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就具备申报一级/高级技师的条件,评价合格后可以颁发高级技师证书。这将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推动新时代复合型人才队伍使用、待遇、发展等方面鼓励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的不断完善。

四是适应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需求,发挥企业技术优势开发评价规范。

新《规程》明确,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企业可参照新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企业可结合实际,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

技能人才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高技能领军人才担负着高精尖制造领域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任务,新《规程》将激发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劳动者大军。

为了保障新申报条件平稳实施,我省后续将发布过渡期具体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局、文职人员局,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为健全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我们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新增了专业技术类职业标准编制有关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颁布、2018年修订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同时废止。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zip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