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智能施工升降机使用管理的通知

苏智能建造办〔2024〕6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22〕89号)、《关于全面推进我市智能施工电梯应用的通知》(苏智能建造办〔2024〕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智能施工升降机使用管理,保障使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登记入库

智能施工升降机(智能施工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市安管系统”中完成设备信息登记入库,并应在“苏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归集系统”中进行信息归集。

二、方案论证备案

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使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专家库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并公布。方案论证专家应从上述专家库中选取。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通过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将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三、信息归集和能力核查

智能施工升降机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的“一体化”企业应通过“苏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归集系统”信息归集和能力核查。能力核查工作由苏州市新型建筑材料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的原则负责实施。

四、自检、检测、验收

(一)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附着、加节后应进行安装质量自检,自检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二)智能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检验检测:

1.现场首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完成最后一次附着、加节后;

3.距上次检验检测报告签发日期满6个月;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前;

5.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智能施工升降机检测除常规项目外,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对智能控制部分按照附件2、附件3进行专项检查。

(三)智能施工升降机经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查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内容及要求见附件4。

五、办理使用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智能施工升降机办理使用登记时无需提供施工升降机司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日常监督及维护保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和厂家使用说明书要求,并安排机械类(C1)或综合类(C3)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智能施工升降机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乘员遵守智能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规定,确保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可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和“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应张挂在设备显著位置。

(二)智能施工升降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在每日使用前完成,内容及要求见附件5。

(三)智能施工升降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每半月不得少于1次,每次维保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包含1名建筑电工,维保人员应当持有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人员培训考核

智能施工升降机的检验检测人员、定期维保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考核工作委托苏州市新型建筑材料业协会组织开展。

附件:1.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后自检表

2.智能施工升降机专项检查原始记录

3.智能施工升降机专项检查报告

4.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

5.智能施工升降机运行使用日常(每日)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

6.智能施工升降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

7.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苏州市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一、安全管理要求

1.智能施工升降机运行模式切换、功能参数设置应由“一体化”单位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操作前应进行操作管理权限验证。

2.智能施工升降机吊笼内、层门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警示及安全提示标志,吊笼内显著位置标明紧急联系电话,并设置故障操作指南。

3.正常使用条件下,智能施工升降机操控系统应具备故障和运行状态检测功能,并应有故障信息提示。

4.吊笼内楼层呼叫按键应与实际楼层标识对应。

5.报警开关、急停开关及呼救开关应有防止意外触碰的保护措施。

6.设备使用时,监控中心应有监控人员值守。

7.正常使用条件下,智能施工升降机应使用自动控制模式。

8.特殊情况下使用笼内手动操作模式时,应由持有效证的施工升降机司机进行操作。智能施工升降机在安装、拆卸、加节、检修等工况下,应使用检修操作模式,禁止使用自动控制模式。

9.监控人员应能在监控中心停止设备运行。

二、安全使用要求

1.乘员在乘用智能施工升降机前应接受专业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2.乘员应遵守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使用要求,不应有下列行为:

(1)乘用明示停用的智能施工升降机;

(2)在吊笼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吊笼门处滞留;

(3)倚靠、强行开启层门、吊笼门;

(4)故意阻挡光幕等安全装置,阻挡升降机门的启闭,影响升降机安全运行;

(5)拆除、损坏智能施工升降机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乱按吊笼内选层按钮;

(6)运输材料长度、重量超过规定要求;

(7)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运行的行为。

3.运输货物时吊笼内应具有防止货物挪位的措施。智能施工升降机应设专人管理,每日应至少检査一次是否有异常。

4.升降机内楼层控制面板、急停开关以外的任何设施、部件等严禁非专业人员触碰;

5.非紧急情况下,严禁按急停按钮;

6.手动开机模式情况下,智能施工升降机须由持有效施工升降机司机证的人员操作;

7.若发生故障人员受困,乘员请保持镇静,按下警铃、大声呼救或拨打项目部电话,耐心等待救援;

8.各方检查人员,如不掌握此智能升降机操作方法,请联系项目部安排专业人员配合操作升降机完成检查,切勿私自操作,以免引起事故。

三、检查、保养和维修

1.智能施工升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应符合JGJ215和GB/T 34023的要求。

2.智能施工升降机的维修及保养单位具备相关的资质。

3.对于吊笼门与层门有联动的智能施工升降机,应进行日常检查;智能施工升降机每日使用前应试运行检查,填写检查附件5。

4.日常应检查监控中心语音通信和监控画面显示情况。

5.在智能施工升降机使用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定时现场巡检,对监测数据出现异常的设备应及时通知“一体化”单位进行维护或维修,故障未排除前不得使用。

6.在每日开工前和交接班前,智能施工升降机的专业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使用前检查表和JGJ215的要求对智能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报告并通知“一体化”单位。

7.在使用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每半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智能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8.每次维修及保养应填写维修及保养记录表,并录入相关监管系统内存储。

四、监测与监控

1.智能施工升降机应具备完善的智能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2.视频监控系统的语音对讲监测装置应保证持续可靠有效。

3.升降通道监测装置应保证对通道障碍物准确检测,保证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运行。

4.监控中心实时监控视频画面应显示正常,具备自动存储功能,数据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个工作日,视频存储时间不小于72h。

5.监控中心实时监控在意外断电时,应配有不少于能供电时长3min的备用电源装置,且在3min时长内数据能自动存储。

6.监控中心的监控人员应对监控视频中出现的设备运行故障、乘员不安全操作行为等进行及时语音提示、监督或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