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分类

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依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02、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1.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根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2.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3.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5.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7.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8.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03、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监督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4.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5.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6.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