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和高层建筑的地下室

带地下室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板作嵌固部位时,在地震作用下的屈服部位将发生在地上楼层的嵌固部位,同时将影响到地下一层。地面以下地震响应逐渐减小,所以规定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与地上相比不能降低,抗震等级与地上相同;地下二层及以下层数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只根据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即可。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3条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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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具体详见GB50011第6.1.3条。)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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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单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地下建筑

相对于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抗震等级,单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地下建筑的抗震等级要求略高于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因为高层建筑地下室,在楼房倒塌后一般即弃之不用,单建式地下建筑则在附近房屋倒塌后仍常有继续服役的必要,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常高于高层建筑地下室。其次地下结构一般不宜带缝工作,尤其是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场合,其整体性要求高于地面建筑;再者地下空间通常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损坏后一般不能推倒重来,需原地修复,而难度较大。

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14.1.4条:地下建筑的结构体系应根据使用要求、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等确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四级,8、9度时不宜低于三级。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宜低于三级,8、9度时不宜低于二级。

注释:本条的具体规定主要针对乙类、丙类设防的地下建筑,其他设防类别,除有具体规定外,可按本规范相关规定提高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