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建设项目质量、风险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其中风险控制是风险管理中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我国使用的风险控制方法还仅停留在将风险简单、单纯的转移给承包商或分包商,这对处理在将设项目中有可能遇到的风险还远远不够。这就需要引进国外的一些先进的风险控制方法,比如:工程担保和一些比较先进的工程保险机制。引入这两种风险控制办法,对我国建设项目的风险控制有着极为重要意义。

关键字:建筑工程 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 工程保险 工程担保

 

  建筑工程是国家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市场已初步形成。但是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建筑工程和建筑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满足这一要求,建筑业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推行施工项目管理是对施工企业最有影响的方面之一。其意义在于通过实行施工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内部资源的市场化管理等,推动企业内部的机构调整,最终实现企业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从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从劳务密集型向劳务密集与技术密集结合型转变。通过这种转变来整体提高施工企业的素质。

  建筑工程由于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以及工程参与方众多的特点,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所以建筑工程施工是一个高风险的施工过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均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各种风险,如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严重后果。因此,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的风险,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的风险管理,可适应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需求,并将有利于国家基本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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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6-1315:23:03

  目录

  前言…………………………………………………………………………2

  第1章建筑工程的风险…………………………………………………5

  1.1风险概述……………………………………………………………………5

  1.1.1概述………………………………………………………………………5

  1.1.2风险定义…………………………………………………………………5

  1.1.3风险要素…………………………………………………………………5

  1.1.4风险因素及分类…………………………………………………………6

  1.2建筑工程的风险……………………………………………………………7

  1.2.1业主风险…………………………………………………………………7

  1.2.2承包商风险………………………………………………………………9

  1.2.3其他风险…………………………………………………………………10

  1.3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风险特点………………………………………………10

  第2章建筑工程的风险管理……………………………………………11

  2.1建筑工程风险管理概述……………………………………………………11

  2.1.1风险管理定义……………………………………………………………11

  2.1.2建风险管理内容…………………………………………………………11

  2.2建筑工程的风险控制举措…………………………………………………12

  2.2.1工程风险回避……………………………………………………………13

  2.2.2工程风险的降低…………………………………………………………14

  2.2.3工程风险转移……………………………………………………………14

  2.2.4工程风险自留……………………………………………………………15

  2.3建筑工程风险控制方法……………………………………………………15

  2.3.1引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原因………………………………………16

  2.3.2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作用……………………………………………16

  第3章工程担保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17

  3.1工程担保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17

  3.1.1工程担保的定义…………………………………………………………17

  3.1.2工程担保制度的几种形式………………………………………………18

  3.1.3工程担保制度的其他类型………………………………………………19

  3.2国际上有关国家工程担保制度的各自特点………………………………20

  3.2.1美国——“美式担保”…………………………………………………20

  3.2.2英国——“信托基金”…………………………………………………21

  3.2.3日本——“同业担保”…………………………………………………22

  3.3在我国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一些建议…………………………22

  3.3.1在我国尽快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22

  3.3.2在我国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政策建议…………………………………23

  第4章工程保险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24

  4.1工程保险的介绍……………………………………………………………24

  4.1.1工程保险的性质及其特点………………………………………………24

  4.1.2开展工程保险的必要性…………………………………………………26

  4.1.3工程保险的主要作用……………………………………………………26

  4.2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之间的异同程保险…………………………………27

  4.2.1相同点……………………………………………………………………27

  4.2.2不同点……………………………………………………………………27

  4.3对工程保险发展的一点建议………………………………………………28

  第5章建筑工程风险控制的完善………………………………………29

  5.1我国建筑工程风险控制的现状……………………………………………29

  5.1.1我国目前使用的一些风险控制方法……………………………………29

  5.1.2当前影响建立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29

  5.2我国建筑工程风险控制的完善……………………………………………31

  结论………………………………………………………………………32

  致谢信……………………………………………………………………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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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6-1315: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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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建筑工程的风险

  1.1风险概述

  1.1.1概述

  风险(risk)是一个相当现代的词,它来源于法语的risqué,在17世纪中叶被引入到英语,在18世纪前半段,目前所使用的拼写方式开始出现于保险交易中。

  一般当被问及什么情况下存在风险时,很多人会想到一些危险的体育运动项目,比如跳伞、塞车、斗牛、攀岩等等,有人也会想到博彩、投机。事实上,现在风险一词已为众多领域所熟悉,并且在不同场合,有其各自理解的特定含义,例如医疗手术的死亡事故,航运业的海难空难,生产中的设备故障,投资项目不能如期盈利、甚至亏损,金融市场的震荡对社会和经济产生的冲击,某些新技术推广给环境或社会结构带来的潜在危害等。这些风险似乎都有一些不好的结果,但实际上这些实践当中却蕴含着一个广为人知的并且极具诱惑的结果:高风险后面的高回报。也就是说,风险牵系着人们的生活境遇和福利。从根本上讲,我们不得不把这些冒险的行为归结为人类与生俱来的那种进取心。

  1.1.2风险定义

  风险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定义,就其字面意思而言,风险是指“遭遇危险,受损失或伤害的可能或机会。”[1]对项目来说,风险是对项目产生影响的事件的发生;对项目评价来说,风险是指预期结果中出现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后果。

  通常风险被用来指保险的标的,损失原因和损失机会,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把风险与变量联系在一起,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常把风险定义为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相对变化。因此当结果存在几种可能且实际结果不能预知时,就认为它有风险。

  1.1.3风险要素

  1、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由于自然条件、经济状态等受随机因素影响,不可能预见产生风险的原因,因此风险与不确定性紧密相关。

  任何建设项目都会遇到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多种可能的后果不能用已知的或专家们一致估计的概率分布区描述,即各种后果出现的概率未知且不能由专家们一致估定。”[2]在实际的工程应用中,对风险与不确定性并不严加区分,有时两者甚至交替使用。

  2、风险的后果

  相对于不确定性而言,不确定性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而风险往往只指不利的一面,因此它所产生的后果也常常是不利的,如一些自然环境中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误工、停工等,这些后果都是必然紧随于风险之后的。有风险则一定会有后果。

  3、风险发生的条件、情况和环境

  在建设施工项目中会有很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都会发生,它也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环境。比如在修一条穿山隧道时,有工人发生事故,造成伤害。这种事故风险的发生就可能是在一定条件下才有的,如:事故防范工作做得不到位;工人自身文化素质不高,违规操作;山体崩塌等。像前两种情况都是由于人的失误造成的,这是可以通过一定的防范、教育工作就可以避免的;而后一种情况出现时则比较复杂,有可能是由于施工造成的,也有可能是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总之,风险发生是有条件的。

  1.1.4风险因素及分类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促使和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人和事件。”[3]风险因素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⑴、有形风险因素

  有形风险因素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物质方面的因素,如财产所在地域、建筑结构和用途等。比如:天津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天津以外的地区或国家承包项目与它在天津本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相比,前者可能发生的风险频率和损失会大些;又比如:建一个蓄水库与建一个水电站相比,蓄水库结构简单,用途单一,而水电站则比较复杂,那么水电站就会比蓄水库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但是当然,如果水电站施工管理水平高,采取了安全有效的技术措施,而蓄水库的施工管理水平低,缺少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那么结果可能就大不一样了。

  ⑵、无形风险因素

  无形风险因素是指非物质形态因素影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受损失程度。这种风险因素包括道德风险因素和行为风险因素两种。

  道德风险因素通常是指人的不良企图、不诚实,一直采用欺诈行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因素。行为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们在行为上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而引发的风险事故的机会和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

  2、风险分类

  ⑴、按起因分

  a、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物理和实质危害因素所造成的财产损毁的风险,例如水灾、地震等。通常这种风险是不可避免又无法弥补损失的风险。

  b、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人们行动反常或不可预料的行动造成的风险,比如偷盗、罢工等。

  c、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政治方面各种事件及其原因所带来的风险。它包括政权交替、种族矛盾、宗教冲突、叛乱和战争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腐败和专制等。

  d、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项有关因素的变动或估计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落的风险。它包括在经济实力、经济形势及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等方面潜在的不确定因素构成的经营方面可能的后果。

  ⑵、按后果分

  a、纯风险

  纯风险是指只造成损失而不会带来收益的风险。它的后果只有两种:损失或无损失,无论是哪种后果都不会带来收益。

  b、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存在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存在获得收益的可能性的风险。其后果有造成损失、无损失和收益三种结果,也就是说存在三种不确定状态。例如:某项工程项目中标后,其实施后可能会造成亏本、保本和盈利三种结果。

  另外纯风险和投机风险还有区别在于:在相同条件下,纯风险一般可能重复出现,因而人们可以更成功的预测其发生的概率,从而相对更容易采取防范措施;而投机风险重复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小,因而预测其发生的概率的准确性相对较差。

  1.2建筑工程目的风险

  在建筑工程中,在整个过程中存在各种可能的风险,大体上讲有业主风险和承包商风险,当然还由其它很多风险构成。

  1.2.1业主风险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其中业主所承担的风险如下:

  1、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能遇到的一种风险,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它是指由于工期、原材料价格、征地移民、投资分摊比例和相关工程投资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引起的投资总额膨胀的风险。

  2、经济风险

  [1]罗吉.弗兰根乔治.诺曼著.李世蓉徐波译.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2]罗吉.弗兰根乔治.诺曼著.李世蓉徐波译.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3]张海贵主编.现代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北京:金盾出版社,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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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6-1315: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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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风险是指在经济领域中各种导致企业的经营遭受厄运的风险。有些经济风险是社会性的,对各个行业都有影响,比如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汇率波动等;有些经济风险的影响范围限于建筑行业内的企业,如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总量的变化、房地产市场的销售行情、建材和人工费的涨落;还有一些经济风险是随着工程承包活动而产生的,它仅仅影响到具体施工企业,比如业主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等。在建筑工程中业主所承担的经济风险主要还是信贷、财税政策和资金来源变化以及投产后市场需求产出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等,因投资膨胀及投资偿还状况的变化而引起的财务、经济评价的风险。

  1、社会政治风险

  社会政治风险是指工程建设与有关法律、政策的不一致,以及由于移民安置等引起的对社会安定的影响;重大事故造成的社会风险。

  2、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包括天气状况以及像滑坡和地震等自然现象所带来的风险。自然环境可能会对工程建设过程产生显著影响。虽然自然环境是不可控制的,但是通常可以通过识别其带来的风险来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减轻风险的影响。比如对计划进行调整,将特别容易受此类风险影响的工作安排在相对适合的天气情况下进行。

  3、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通常是由于管理失误造成的,例如:由于缺乏经验和尝试,没有签订对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等。

  4、组织风险

  项目业主若是联营体,则可能由于各合伙人对项目目标、应尽义务、享有权利等的理解、预期和态度不同而造成进展缓慢。即使在项目执行组织内部,项目管理班子也会因同各职能部门之间配合不力而难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

  事实上,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种干扰因素有很多,业主承担的风险很大,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业主应承担的风险的内容具体包括: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叛乱、革命、保东、军事政变篡夺政权、内战;除工程承包企业或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中的或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骚乱、混乱外的一切骚乱、暴乱或混乱;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为业主使用或占用;由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的核废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药的燃烧引起的粒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物引起的压力波;一个有经验的工程承包企业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等。

  1.2.1承包商风险

  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是指工程项目实施中的除规定为业主的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其中具体在不同阶段他所承担的风险也是不同的。

  1、投标决策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进入市场,是否对某项目进行投标;当决定进入市场或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投标时又必须决定投什么性质的标;最后还要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才能中标。在这一系列的工作决策中潜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1)信息失误风险。就是指在获得信息时,存在失误,比如获得的信息是过时的信息等。

  (2)中介与代理给承包商的风险。中介风险有可能是由于中介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以种种不实之词诱惑交易双方成交,给交易双方带来很大风险。代理人的风险有可能是水平太低,使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也有可能是代理人为私利与业主串通;还有可能是同时给多家代理,故意制造激烈竞争气氛,使承包商利益受损。

  (3)保标与买标风险。

  (4)报价失误风险。低价夺标寄希望于高价索赔;低价夺标进入市场,如果判断失误,承包商投入全部精力和资金,并未获利,而业主方无后续工程建设能力,既无后续市场,从而使承包商造成亏损;依仗技术优势报高价;依仗关系优势而盲目乐观,从而报高价;选择合作伙伴失误;自作聪明,弄巧成拙。

  2、签约履约阶段

  在签约履约阶段是风险比较集中的阶段,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工程管理风险。做好工程管理是承包商项目获得成功的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参与实施的分包单位多,相互协调工作难度大,在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是否和谐,项目管理的其他相关各主体间的配合是否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介入等问题上,如果管理跟不上,不能应用现代管理手段,不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结果将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由此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

  (2)物资管理风险。工程物资包括施工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具、设备。在管理中尤其以材料管理给工程带来的风险最大。

  (3)成本管理风险。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是承包项目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成本管理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哪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给整个成本管理带来严重风险。

  (4)业主履约能力风险。业主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也是承包商比较头疼的一种风险。

  (5)分包或转包风险。分包或转包单位水平低,造成质量不合格,又无力承担返修责任,而总包单位要对业主方负责,不得不为分包或转包单位承担返修责任。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选择分包不当或非法转包而又疏于监督管理造成的。因而只要承包商稍加注意和监督就可以避免。

  3、竣工验收与交付阶段

  在这个阶段的风险有时常会被一些经验不足的承包商所忽略,其实这一阶段也有很多风险,它主要体现在竣工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资料的管理、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方面。

  其中,竣工验收是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前面任何阶段遗留的问题都将会反映到这一阶段。因此施工方应全面回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以保证项目验收时能顺利通过。

  1.2.3其他风险

  1、技术方面:设计风险。设计内容不全,缺陷设计,错误和遗漏,规范不恰当,为考虑地质条件,为考虑施工可能性等。还有工艺设计未达到先进性指标,工艺流程不合理,为考虑操作安全性等。

  2、技术方面:(1)合同风险。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资源、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以方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它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扩大受益,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巧,要善于开展索赔,否则,不懂索赔,只能自己承担损失。(2)人员风险。因为在整个工程中,都离不开人员的操作,如果业主人员、设计人员、监理人员、一般工人、技术员、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效率、责任心、品德)不高,都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总之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有很多,这就对风险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处理风险时要尽量考虑全面,这样才能在进行风险控制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减少损失。

  1.3建筑工程项目中风险的特点

  投资规模大只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特征之一,他还有实施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大、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严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战略地位等特征。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社会环境瞬息万变,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风险所致损失规模也越来越大,这些都促使科研人员和实际管理人员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重视对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完成后运行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必须重视对风险的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作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超越人们主观意识的客观存在,而且在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内,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这些说明为什么虽然人类一直希望认识和控制风险,但直到现在也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减少损失程度,而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

  第二,某一具体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和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任何一种具体风险的发生都是诸多风险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一种随机现象。个别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杂乱无章的,但对大量风险事故资料的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其呈现出明显的运动规律,这就使人们有可能用概率统计方法及其他现代风险分析方法去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同时也导致风险管理的迅猛发展。

  第三,风险的可变性。这是指在项目的整个过程中、各种风险在质和量上的变化,随着项目的进行.有些风险将得到控制,有些风险会发生并得到处理,同时在项目的每一阶段都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第四,风险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规模大、涉及范围广、风险因素数量多且种类繁杂致使其在全寿命周期内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而且大量风险因素之的内在关系错综复杂、各风险因素之间并与外界交叉影响又使风险显示出多层次性,这是建筑工程项目中风险的主要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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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建筑工程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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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建筑工程的风险管理概述

  2.1.1建筑工程的风险管理定义

  我们常说,任何企业无论进行经营、投资、建设等任何活动都会有风险。既然有风险就不能听之任之,而是要进行管理,即进行风险管理。所谓风险管理就是在意外损害发生后,恢复财务上的稳定,营业上的活动以及对资源有效利用的方法;是对威胁项目目标实现的一切因素予以确认、评价和经济控制的方法。

  2.1.2建筑工程的风险管理内容

  1、建筑工程的风险识别

  由于每一个投资项目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尤其是对于建筑工程来讲,因而影响它的风险因素很多,影响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明显的,也有隐含的,或是难以预料的,而且各个风险因素所引起的后果的严重程度也不一样。当进行项目决策时,完全不考虑这些风险因素或是忽略了其中的主要因素,都将会导致决策的失误。但是如果对每个风险因素都考虑,又会使问题极其复杂化,因此就要对风险进行识别。

  风险识别是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横观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纵观项目建设的发展过程,将引起风险的极为复杂的事物分解为比较简单的、容易被识别的基本单元。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因素之间的最根本最本质的联系,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抓住主要因素,并且分析它们引起投入产出变化的严重程度。这包括识别出风险的来源、类型、影响及后果。

  在风险识别过程中可以使用很多方法,包括:识别问讯法、财务报表法、流程分析法、现场勘测法、相关部门配合法、索赔统计记录法、环境分析法等等、等等。

  2、建筑工程的风险分析及评价

  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业主及承包商承担适当的风险。而风险分析及评价则是风险管理中一个不可分割的过程。“试图消除商业企业中的风险是徒劳的。在利用现有资源去争取获得将来的预期收益这一过程中,风险是内在的、固有的。实际上,经济实力的增长可以看作是具备了承担更大风险的能力。”[1]由此可见,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关键在于如何去利用、控制、管理。要想进行管理,风险分析是必不可缺的工作。所谓风险分析,其实质就是找出所有可能的选择方案,并分析任一决策所可能产生的各种结果。“对于建筑项目,业主主要关心的是最可能的造价是多少,但项目实际上存在着成本超支的可能性,而通常人们对这一点都缺乏考虑。”[2]

  3、建筑工程的风险控制

  所谓风险控制,就是对已经经过识别、评价、分析等过程的风险进行处理的过程。这其中包括风险回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自留等不同方法。对于不同情况、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方法,也就是说要视具体风险情况来选择处理方法,而不是整齐划一的采用一样的方法。

  事实上,在风险处理后还有一项工作,就是对风险进行监督,这就要通过保险经纪人、项目风险经理、项目风险机构、项目风险管理制度来实现完成。

  2.2建筑工程的风险控制举措

  风险控制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风险、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对于已经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风险控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减少风险、避免事故发生,最终减少或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在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之后,就要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或者说这就是对风险的回应或分配。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对风险回应的方法如下图[3]:

  风险回应

  风险自留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回避

  2.2.1工程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承包商设法远离、躲避可能发生的风险的行为和环境,从而达到避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可以说就是拒绝承担风险,这是回避风险的较常用的方法。回避风险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拒绝签订合同,不过通常回避的风险更多的是针对那些可以回避的特殊风险而言。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与风险回避最相关的例子就是使用免责条款,通过使用这一条款以回避某些风险或风险所引起的后果。

  事实上绝大多数人都不喜欢风险,所以会尽可能的避免风险。有许多证据表明人们在承担不确定的项目时犹豫不决。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种态度,虽然这种态度是最容易被想到的。简单来说人们/组织对风险有三种态度[4]:

  1、风险喜好

  2、风险厌恶

  3、风险中立

  厌恶者

  中立者

  喜好者

  效率曲线

  在回避风险的具体做法中还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承担小风险躲避大风险,即为回避某种风险需要以承担另外的风险为代价。另一种是损失一定的较小的利益而避免风险。通常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采用这种做法,因为利益可以计算,但风险损失则是较难估计的。比如:采购生产要素时,常选择信誉好、实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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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6-131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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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分包商,虽然价格略高于市场的平均价格,但是分包商违约的风险就减小了。

  2.2.1工程风险的降低

  所谓降低风险,就是通过一些方法比如由大家共同分担,来降低所面临的风险。总承包商通过在分包合同中另加入误期损害赔偿条款来降低其所面临的误期损害赔偿风险。

  一般,风险降低措施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通过教育和培训来提高雇员对潜在风险的警觉。第二类是采取一些降低风险损失的保护措施,比如:承包商可以雇用一家独立的质量保证公司来作为对工程项目的第二检查人,这种方法虽然费用比较高昂,但确实能减少隐藏的缺陷。第三类是通过建立使项目实施过程前后保证一致的系统,以及鼓励人们多用“如果……会……”[1]之类的问题。最后一类是通过对人员和财产提供保护措施。

  对建筑物来说,一个典型的风险降低的例子就是在建筑物内安装喷淋系统。尽管法规中也许并没有规定建筑物内必须安装喷淋系统,但是业主为降低火灾可能造成的损失而自愿的安装该系统。

  2.2.2工程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在承包商不能回避风险的情况下,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主体来承担,但转移风险并不是转嫁损失,有些承包商可能无法控制的风险因素,在其他主体那里却可以得到控制。

  转移风险并不一定会减少风险的危害程度,它只是将风险转移给另一方来承担。在某些情况下,转移风险可能会造成风险显著增加,这是因为接受风险的一方可能没有清楚地意识到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比如:总承包商在和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可能会制订一个误期限损害赔偿条款,该条款既包括分包商由于误期而需要对主合同所作的赔偿,又包括对主承包商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分包商可能没意识到这种转嫁给他的额外风险,并且分包商很可能不具备承担这些风险的经济能力。

  最普遍的风险转移方式是购买保险。购买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转移风险的手段,通过保险可以将自身面临的风险很大程度上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他们来承担风险,以将不确定性化为一个确定的费用。在建筑业中,获得保险的投保费用正在变得越来越高昂。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没有任何缺陷的建筑是无法保证的,它很有可能在项目完工后很久才会被发现。这种在建筑完工时或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无法发现的某些潜在的缺陷正是建筑业的一大特点。

  目前对于发现潜在缺陷后的处理安排无法很好的满足业主、承包商或设计者的利益。对于业主来说,存在一种风险,即他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证明缺陷及其造成的损失是由其他方违反合同、忽略或忽视而引起的,以此来弥补业主的诉讼费和修复费等。但同时也有些业主可能因缺乏足够的资金而无法提出诉讼。对于承包商和设计者来说,他们在项目完工后许多年中都存在着对业主索赔所需承担的潜在的责任。而且,在多方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可能导致工程各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将不得不承担赔偿中的一个不合理比例。因此这也是风险转移在日后需要完善的。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将风险转移给分包商。工程风险中很大一部分可以通过分散给若干分包商和生产要素供应商来处理。比如对待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可以在分包合同中规定在业主支付给总承包商后,在若干日内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

  承包商在项目中投入的资源越少越好,这样一旦遇到风险还可以进退自如,不至于无法抽身。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上可以通过租赁或指令分包商自带设备等措施来减少资金、设备的沉淀。

  2.2.3工程风险自留

  那些造成损失小、重复性较高的风险是最适合于自留的。

  因为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转移,或者说,将这些风险都转移是不经济的,对于这些风险就不得不自留。除此之外,在某些情况下,自留一部分风险也是合理的。

  通常承包商自留风险都是经过认真分析和慎重考虑之后才决定的,因为对于微不足道的风险损失,自留比转移更为有利。

  风险自留在操作上的具体措施有如下两点:

  一、“防止损失或减少损失”[2]

  所有的防止和减少损失的措施都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但若采取某些措施,可用较少的费用就可取得较好的效果。

  1、损失发生前的措施。在此阶段消除或减小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2、损失可能发生时的措施。在损失发生时有必要的技术组织措施以减少其损失。

  3、损失发生后的措施。一旦发生了风险应采取各种措施将损失降低至最低的程度。

  二、自我保险

  自己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时比转移风险更为有利。这是承包商自己承担风险,称为自我保险。

  采取这种措施可以节约开支,承包商会积极主动地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控制。但自我保险实际上也是一种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承包商必须具备全面素质,养成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工艺规程的良好习惯。

  2.3建筑工程风险控制方法

  在建筑工程中,不同的建设阶段和施工阶段,有着不同的风险源和风险,所以风险控制措施应该有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在建设决策阶段,应进行客观的可行性研究,以避免决策错误带来的风险。在勘测设计阶段,应进行详尽的勘测,获得可靠的地质资料,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做到既经济又安全;在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原料的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按图施工;在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各项建设工作。在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时,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风险控制须采取各种措施,有工程的措施和非工程的措施,需要投入一定的费用,称为事故预防费。一般来说,事故预防费投入的越多,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小。但是,它们之间并不是成线性的关系,对事故预防费投入多少应该通过效益分析来确定。通常,对事故损失极小的风险可以不采取控制措施,而对会引起重大事故。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则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投入充足的事故预防费。

  事实上,建筑工程因为它规模大、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方面比较多,因此在风险控制上,就需要综合应用各种方法。目前国际上应用的比较广泛而且比较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有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

  2.3.1引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过积极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它对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建筑业全球化的需要的增加,现有模式已经暴露出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混淆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能,削弱了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政府介入每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不仅是行政责任主体,也是具体的技术责任主体之一;二、业主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业主利用在建设市场中居于买方地位的优势,无理压价、要求垫资及拖欠承包方工程款,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三、建筑市场管理手段单薄。目前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主要靠政府的行政推动,缺少运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等经济手段对建筑市场进行调整;四、建筑市场的运作缺少中介组织有效介入。

  为切实改革现行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建立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要求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积极引进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让担保人和保险商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参与工程的监督,并严格责任索赔,以进一步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工程交易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2.3.2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作用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有效途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推行将大大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有利于工程交易的优化和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规范工程建设中各种行为,形成有效的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而且有助于用信用手段实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连带责任,同时有助于用利益制约办法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保证各方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

  由此可见,在我国发展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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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工程担保在风险控制中的必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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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工程担保的介绍

  3.1.1工程担保的定义

  工程担保制度是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效途径,它不仅有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行为,形成有效的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而且有助于用信用手段实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连带责任,同时有助于用利益制约办法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保证各方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

  在工程担保中有一种是履约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一词属于舶来语。英文中说到工程方面的“履约保证担保”时均用“suretybond”两个词。“surety”的释义有两条:一是“契约;契约所规定的义务”;二是“(付款)保证书;保证人”;三是“结合物;粘结剂;结合力;连接”。这两个词放到一起,似乎意思有些重复,要按照习惯说法直译过来就成了双重担保。其实,这两个词的组合并不是词义的并列和叠加,而是表达一种复合概念:负责或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也就是说,我首先保证办到,然后提供担保。

  在中文中,“保证”与“担保”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担保”作为法律属于,有“保证、抵押、质押、保证金、留置”等几种形式,但“保证”的含义不仅仅是“具有赔偿意义的连带经济责任”,而且还有“保证做到、保证履行、制度保证、系统落实”等意思,如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提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这里就不可能用“建立质量担保体系”来取代,因为“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全员全过程参与质量管理;事前预控、事中程控、事后终控;质量标准;质量否决;质量标识;质量认证、检验;系统保证等诸多方面,与纯粹的“你借钱不还,我替你还”的债权债务的“担保”含义有着很大区别。

  正因为如此,国际工程界的“宪法”——《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的制定者,也就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它在编写《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1989年版)时,特别提请注意履约保证担保的释义:持有保证担保书的业主不能要求保证担保人支付一笔金额——业主只能要求完成合同。换句话讲,如果出现委托保证担保人(承包商)违约,保证担保人不是赔一笔钱了事,而是必须首先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更大程度的、更全面的保护了受益人(业主)的利益。因为业主花钱买的是工程产品,而不是耗费一大圈精力时间后买回赔款。这也是在美国工程担保的保函由专业化的保证担保公司出具而并非银行出具的原因所在。

  我国目前推行的“旁站式”建立,在质量、造价、进度三方面控制与保证担保制度的保证内容有所交叉,但角度不同,前者侧重外在的技术标准的检验、监督;后者主要从经济责任的制约上去考虑,调动施工单位内在因素,自觉履约,避免赔偿。这就保证了国际上关于施工质量的一致观点:“谁施工谁负责”。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是一个综合系统,保证担保与监理并非相互排斥或相互取代,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总之,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核心意义就是: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过程监控、质量监控、建立利益制约机制。

  3.1.2工程担保制度的几种形式

  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一般主要有以下三种担保制度:

  1、投标保证担保

  在投标过程中,保证投标人有能力和资格按照竞标价签订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并能够提供业主要求的履约和付款保证担保。投标保证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担保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担保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担保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担保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担保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2、履约保证担保

  履约保证担保就是保证合同的完成,即根据业主为一方、承包商为另一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保证承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担保。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实施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履约保证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保证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债,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3、付款保证担保

  付款保证担保就是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向业主保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由承包商按时支付,不会给业主带来纠纷,如果因为承包商违约给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在没有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情况下,经常由业主协调解决,甚至使业主卷入可能的法律纠纷,在管理上造成很大负担,而在保证担保的形势下,可以使业主避免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管理上的负担,同时也保证了工人、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利益。此外,还有三种保证担保形式,一是质量保证担保,它保证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预定期限内(合同预定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修),负责质量的处理责任。若承包商拒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则由保证人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这种保证也可以包括在履约保证担保之中,也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担保期限一般是1-5年,保证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25%。二是不可预见款保证担保,即保证不可预见款全部用于工程项目。三是预付款保证担保,它保证业主预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用于该项建筑工程,而不被挪作他用,其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50%,费率视具体情况而定。

 

  3.1.3工程担保制度的其他类型

  除了保证担保之外,国家上还存在着其他一些类型的工程担保形式。

  1、保证金(Deposit/WarrantMoney)

  前面已经提到过直接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做法,这两种形式都是承包商以现金形式直接向业主提供信用保障,并未涉及第三方保证人出具信用担保。一般认为这两种做法既不能等同于保证担保,也不应视为抵押担保,而应归于押金性质的担保,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之外的一种担保形式。承包商正常履约后,业主应如期退还这笔资金;若承包商中途毁约,业主将没收这笔资金。保证金可以是一笔抵押现金,也可以是一张保兑支票。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操作手续简便,缺点在与承包商的一笔现金被冻结,不利于资金周转,对于工程更是如此。以1亿元的工程为例,履约保证金按10%计算,若直接缴纳履约保证金,承包商将有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出现呆滞,负担是相当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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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留金(RetentionMoney)

  每月验工计价给承包商发放工程款时,业主一般都要扣留一定比例作为保留金,以便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用于返工。国际上,工程合同中通常规定了预扣保留金的比例及保留金的限额,保留金通常是从每月验工计价中扣留10%,以合同价的5%作为累计上限。在签发工程验收证书时,工程师将向承包商放还一半的保留金,当工程保修期满后,再全部放还保留金余额。FIDIC合同条件对于保留金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保留金作为履约保证的一种补充,可视为一种质量责任留滞担保。承包商可以通过保证人提供保证,换回在押的全部保留金,既保留金保证。

  2、工程抵押(MortgageontheWorks)

  抵押属于约定担保。工程抵押担保是保证业主遵照合同正常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手段,是指业主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业主在不转移对工程占有的前提下,将部分或全部工程作为一项财产向承包商提供债权担保。若业主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商有权将该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并从获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工程留置(LienontheWorks)

  留置属于法定担保。工程留置是解决业主拖欠款问题最为直接有效的担保形式。当业主拒付或拖欠工程款时,承包商可针对已完成的建设工程或业主的机械设备保持留置权,直至业主付清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承包商有权将属于业主的工程或机械设备折价、拍卖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

  4、信托基金(TrustFund)

  “信托基金”是指业主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业主将一笔信托基金交给受托人保存,如果业主因故不能支付工程款,作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可从受托人那里得到相应的损失赔偿。严格来讲信托基金应该属于信托制度,而并非属于担保制度。

  3.2国际上有关国家工程担保制度的各自特点[1]

  3.2.1美国——“美式担保”

  尽管在国际上占据市场份额绝对优势的是银行保函模式,但在美国,90%以上采用担保公司保证书的模式,“美式担保”成为区别于银行保函模式的一个重要流派。在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美式担保”大约占到20%-25%的份额,而其中近2/3又是来自美国的工程担保业务。工程担保在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和运作体系,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市场,其每年的保证费收入占全世界的60%以上,高达24亿美元。

  美国的保证担保公司具有较大的金融机构的身份,具有充足的资金实力来提供担保服务,保证担保公司全部由从事担保、法律、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些保证担保公司进入工程担保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州政府的有关规定。事实上美国对保证担保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凡在美国境内从事保证担保业务的公司,必须经美国财政部评估、批准,提供的每项保证担保业务的金额,也不得超过其注册金额。此外,法律还规定保证担保公司,是承包商的第一债权人,美国的联邦法律规定了工程风险的所有标准,如美国职业安全及卫生管理局规定了建筑安全及工商伤残的标准,50个州的法律法规则各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据统计,1988年,美国约有7000起承包商违约事件发生,留下一批未完成的私人工程和公共工程,损失总额达20亿美元。损失并不需要政府来弥补,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了完全保护,原因在于担保公司提供了必要的补偿措施。同年美国有近800亿美元的公共工程,有保证担保人提供了必要的信用保障。

  保证人判断承包商的工作经验、管理特点及财务状况的方法,主要通过收集分析从承包商那里和从其它渠道获得的必要信息,包括:主要雇员履历,企业经营计划,完工工程清单,财务系列报表,业主、建筑师和工程师的推荐信,与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合同,银行承诺信用额度证明。只有评估过程得出了肯定的结论,保证人才会分别考虑承包商提出的每个保证担保要求。保证费率也要衡量承包商的信用程度及工程合同的规模大小,然后才能加以确定。

  美国的工程担保是基于诚信的原则运行,业主、承包商、经纪人以及保证人为了共同的目的,往往一起工作以求把工程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证人会对工程的实际条件及周边环境、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投保人的信用和业绩情况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帮助业主和承包商处理潜在的风险及改进措施,杜绝出现纠纷时的扯皮推诿,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的风险控制咨询服务,是美国保险公司和保证担保公司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

  3.2.2英国——“信托基金”

  英国是现代工业文明的发源地,是传统工程管理模式的代表。除了在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普遍流行的银行担保制度之外,英国的“信托基金”模式可为匠心独运。

  信用基金模式是指,业主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周内,向受托人植入一笔相当于原值的款项,或者提供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当于原值的即付保证书,以此建立信托基金。信托基金的原值是合同生效日合同价款总额的1.5倍,然后除以合同生效日至合同完成日之间的月份数。业主具有使其在信托基金中的资金维持于原值的义务。

  信托基金的受益人为承包商及其下属的分包商和供应商。如果业主破产或公司解散,因而无力偿债,则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赔偿要求,受托人可自行向受益人支付一笔不超过应得款项总值的信托付款。

  信用基金模式,在ICE制定的《新工程合同文件》选项V中得到了确认。除此之外,NEC合同条件还允许采用母公司担保形式。NEC合同条件选项H“母公司担保”规定,若承包商有其母公司,承包商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由母公司向业主出具履约保证书。若履约保证书不能在合同生效日提交,则应在合同生效后4周内提交给业主。

  3.2.3日本——“同业担保”

  在建设管理方面,日本表现出一种融汇东西的模式。这种特色得益于学习西方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保持了本民族的东方文化传统。日本建筑业的成功依靠“长期信赖关系”来维系,这种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长期稳定的基础之上,业主、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几十年如一日的合作发展,逐渐形成利益个层次合理、共同繁荣的产业结构。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除了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担保形式之外,对于国内工程合同,日本往往是由另一家具有同等资信或更高资信水平的承包商作为保证人来提供信用担保。

  日本《建筑业法》第二十一条“合同的保证”规定,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如果工程价款部分或全部以预付款形式支付,发包方在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之前,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保证人担保,否则业主将不予支付。保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应支付言其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经济损失;或者保证人同样作为承包商,能够亲自代替被保证人完成该项工程。如果该工程属于承包价额不满五百万日元的小型工程,根据《建设业法实施令》,将不再需要保证人进行担保。

  采用这种“同业担保”模式,首先,有利于强化建筑企业内部的信用约束意识;其次,既保证了工程合同的如期履行,又保证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再者,将流向行业外部的保证费用留在了行业内部,有效的降低了管理成本。

  3.3在我国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一些建议

  3.3.1在我国尽快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建设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建筑市场主体合同意识薄弱,信用观念淡漠,从业行为缺乏规范。一方面业主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约,压价、回扣、垫资、限期、拖欠款,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另一方面,分发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拖延工期、延付工人工资、拖欠供应商货款、要比保修责任等现象发生在承包商身上屡见不鲜。所有这些,成为导致工程建设质量低劣、建设市场行为混乱的直接根源。

  除了健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之外,如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制约和信用保障机制,加强对于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这是我们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推广工程担保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强化守信遵约,应该成为一种较为理想的对策选择。

  工程担保的基本原理是,守约获益,是新手法。信守合同者,社会信誉高,担保机构愿意担保,保证费率低,容易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相反,失去承诺者,企业形象受损,保证金及反担保资产被用于赔偿,经济损失巨大,没有担保机构愿意担保,或者保证费率高的出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必然处于劣势地位,甚至可能遭到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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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6-1315:37:00

  市场经济即信用经济,行业内部的信用制约机制直接运刚到市场主体各方面的地位高低,迫使他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在行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运营、正当竞争、诚实履约、自我监管。

  建立工程担保制度,担保机构将对被保证人的资质等级、工作业绩、企业信誉、履约记录、技术水平、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严格把关。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必然提高合同意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程质量。

  所有这些,对于根治一直困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陈疾顽症,切实保障工程建设真正纳入良性循环、规范运作的正确轨道,促进建筑企业提高实力,全面振兴、以积极的姿态迎接入世后国内外竞争的全方位到来,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3.3.2在我国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我国建设法律体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的良好开端。

  1、监理工程担保制度,应该重点强调承包商提供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业主提供支付保证。对于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可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公共工程中强制实行,在民间工程中由业主自行决定;为了加大解决久治不遇的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力度,对于一定级别以下地方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以及民间投资的私人工程,应该一律强制实行业主支付保证。

  2、鉴于我国目前工程担保公司刚刚起步、实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工程担保制度在开始阶段可以主要考虑采用银行保函的担保形式。同时积极培育工程担保公司逐步走向壮大,培养相当数量的工程担保专业人员尽快成熟起来。采用银行担保时,被保证人必须在该银行中开户存款,被保证人不能正常履约时,银行比较容易赔付并追偿损失,不会陷入相互扯皮的经济纠纷之中。银行也是最具实力的金融机构,代为偿债的能力最为可靠。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首推银行担保形式为最佳。

  3、可在局部地区实行建筑企业之间的“同业担保”,同时应明令禁止彼此担保或三角担保,以避免相互推诿保证人责任的现象发生。对于不足一定规模的小型工程可以免除实行工程担保。此外还可以实行母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我国的建筑企业经济负担很重,企业的包袱只能卸载不能再加载,政府在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是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因此,直接交纳保证金的做法只能用于中小型的工程建设项目。

  4、在我国,要将抵押担保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必须设立法定抵押制度。否则,由于业主处于买方的有利地位,不会被动的接收约定抵押的束缚。在我国,根据《担保法》规定,留置的标的只能是债务人的动产,若对工程这类不动产实施留置,势必将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发生冲突。如果要实行工程留置制度,首先必须从法律上解决留置范围的界定问题。

  5、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4章工程保险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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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工程保险的介绍

  4.1.1工程保险的性质及其特点

  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引申和发展,它起源于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迅速发展起来,1950年国际土木工程师和承包商及工程师组织制定的承包土木建筑的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人需要办理保险的条文,这个内容已为全世界各国同类合同所采用。在工程保险发源最早的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制定的承建土木工程以外的建筑合同条款也有类似的规定。这种带有国际惯例性质的规定,促进了工程保险更快的发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9年期开始办理工程保险,并分别拟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1979年8月,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内,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施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国家不再拨款或核销。引进的国外成套设备或国外厂商在我国承建的工程,也应在我国投保。

  目前国际上工程承包领域的强制保险一般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辆险、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承保以土木工程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的风险。一是一切险(不包括涉外责任)造成的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二是在工地施工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伤亡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或所有人;主承保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其他关系放,如贷款银行等。凡是有一方以上被保险人时,均由投保人负责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中的第一个被保险人往往是投保人,它必须代表自己和其它一起投保的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实际上它成为同保险人协商保险的中间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总括下来有三个方面: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过失。

  2、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承包工矿企业在安装过程中的机器设备、钢质结构等。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失以及列明费用负赔偿责任。此外,在安装期间因安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也予负责。

  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此险应由承包商投保。该险的被保险人除了承包商外,还有业主和工程所有人、制造商和供应商、咨询监理公司、安装工程的信贷机构、待安装构件的买主等。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有以下几项:安装的机器及安装费等;为安装人使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备;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用;业主或承包人在土木上的其他财产。

  安装工程一切险从一开始保险人就承担着全部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是在施工开始后逐步增加,保险责任从小到大逐步累进,到完工时,责任制最高。一般情况下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由于大多数是在建筑物内部安装,因而遭受意外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遭受然灾害损害的可能性比较大。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进试车期内任何的潜在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其损失发生频率根据以往经验要占整个安装工期的一半以上。

  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法律强制承包商作为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使劳动者伤害的给付有所保障,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4、机动车辆险机动车辆险包括车辆本身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保险标的。一般由租用或拥有该车辆及使用驾驶人员的承包商负责投保,一般规定由一些被保险人员自负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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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6-1315:39:14

  5、十年责任险(房屋建筑的主体工程)和两年责任险(细小工程)此险为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要求在工程验收以前投保,否则不予验收,使业主的权力在较长时间内得到保障。

  工程保险的主要特征包括:

  1、有特定的保险内容。

  2、保险标的的危险度高

  3、属于分段保险

  4、受人为因素影响大

  5、保险费率实行现金制度

  6、被保险人的多方性

  我国重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也对工程一切险、第三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设置了相应条款。

  4.1.2开展工程保险的必要性

  开展工程保险是十分必要的,一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与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而世界经济变化往往突兀复杂,更有必要提高国内建筑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二是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解决建筑领域突出问题和提高行业素质的需要。工程保险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会使那些实力强、信誉好、保险公司愿意为其承保的建筑企业多得到工程,而令那些信誉差、实力弱、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建筑企业少得工程,进而逐步被工程市场淘汰,用这种机制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三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由于经济利益相关的保险商参与质量和安全监督,使政府从具体管理中解放出来,转向宏观管理,即从程序上监督技术责任主体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四是贯彻《建筑法》的需要。《建筑法》明确了工程发生事故各方应负的赔偿责任,而实现保险制度是使各种经济赔偿责任得以落实的有效途径。

  4.1.3工程保险的主要作用

  工程保险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主要有:

  第一、具有防范风险的保障作用,建筑活动不同于其他工农业生产活动,建筑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巨大,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息息相关,社会影响极其广泛,潜伏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更多,建筑企业和业主担负的风险更大。一方面建筑工程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另一方面,随着生产的不断进步,新的机械设备、材料及施工方法不断推陈出新,工程技术日趋复杂,从而加大了工程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加以设计、工艺等方面的技术风险和政策法律、资金筹集等方面的非技术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而建筑工程保险就是着眼于在建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和意外不测,从若干方面消除或补偿遭遇风险造成的一项特殊措施。他能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时,合理的赔偿,避免由于工程质量事故而导致企业倒闭,尽管这种对于风险后果的补偿只能弥补整个建筑工程项目损失的一部分,但在特定的情况下能保证建筑企业和业主不至于因风险发生导致破产,从而使因风险给双方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有利于对建筑工程风险的监管。保险不仅是简单的收取保险费,也不仅仅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赔偿的支付。在保险期内,保险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专家随着工程的进度对安全和质量进行检查,会因为利益关系而通过经济手段要求有关当事人进行很有效的控制,以避免或减少事故,并提供合理的防灾防损意见,有利于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机构会及时进行勘查,按工程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为工程的尽快恢复创造条件。

  第三,有利于降低处理事故纠纷的协调成本。建筑工程保险让可能发生事故的损失事先用合同的形式制定下来,事故处理就可以简单、规范,避免了无谓的纠纷,降低了事故处理本身的成本,参加保险对于投保人来讲,虽然将会为获得此种服务付出额外的一笔工程保费,但由此而提高了损失控制效率,使风险达到最小化。此外,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事故是不可预测的,这些事故可能会导致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或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对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而相互扯皮。如果工程全部参加保险,工程的有关各方都是共同被保险人,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约定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无需相互追偿,从而减少纠纷,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有利于发挥中介机构的特殊作用。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商业保险机制的确立,必然引入更强的监督机制,保险公司在自身利益的引导下,必然会对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实行有效监督,必然会对投保的建筑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一个保险公司不予投保的建筑企业,业主是不敢相信的,这就是中介机构在市场中发挥的特殊作用。

  4.2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之间的异同

  由于许多美国保险公司经营工程保险,也经营工程担保业务,所以国内有些人就认为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一回事,但实际上不是的。

  4.2.1相同点

  1、运作方式极其相似,两者都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管理组织、会计、索赔即提交程序等都是相似的

  2、两者都是避免工程风险的重要形式,相辅相成

  3、保证担保具备保险的基本特征

  4.2.2不同点

  1、当事人不同工程担保契约有三方当事人:承包商、业主和保证人;而工程保险只有两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2、范围不同工程保险所赔偿的只能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而工程担保的是人为因素,换句话说,其保证的对象是因资金、技术、非自然灾害、非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是道德风险。

  3、风险承担方式不同工程担保人向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可以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措施,签订反担保合同,一旦保证人因被保证人违约而遭受损失,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工程保险一旦出现,保险人支付的赔偿只能自己承担,不能向被保险人追偿。

  4、责任方式不同被保证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时,工程担保人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被保证人未能履行的合同得以继续履行,提供给权利人合格的产品;而投保人出现意外损失,保险人只需根据投保额度,支付相应的赔款,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5、费用承担方式不同保证担保费用一般即如工程成本,包含在业主支付工程款中;而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由业主承担,自愿保险的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4.3对工程保险发展的一点建议

  工程保险工作对于我国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性前已述及,因此对于工程保险的发展谈几点建议。

  1、要加大对工程保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方法大力宣传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明确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不仅是贯彻落实《建筑法》的需要,更是转换政府职能、提高行业素质的需要,是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有效途径。要组织工程建设参与有关各方面学习国际上风险机制理论,学习保险理论,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消除市场主体各方对保险市场的盲目性。

  2、要进一步健全工程保险制度方面的相应政策法规。虽然我国的《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已经出台,但要实行工程保险,保证担保制度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规。所以国家和地方尽快立法对必须实行工程保险的项目具备明确的规定,新建立的工程保险制度应与已出台的有关法规、政策相适应,与建筑工程的其他管理保证措施、担保制度等同步进行,同时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工程保险条款和内容。

  3、要进一步完善工程保险的有关内容。在保险种类方面,应加紧开展意外伤害险和职业责任险;在保险责任方面不仅要明确赔偿责任范围,还要明确除外责任范围;在保险费用方面,必须明确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来源,合理确定各险种的保险费及保险费的增减,确定被保险企业的奖励和惩治机制;在保险中介方面,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工程保险中介组织;还要加强保险与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的改革,以加强保险公司的力量。

  4.要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要体现在承保前,承保中乃至承保后风险管理上,要真正做到对工程项目的专业化监督管理,起到对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降低事故损失程度的作用。同时,保险公司应根据建筑业相关各行业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保险品种,除工程一切险外,还应提供雇主责任险、律师责任险、工程抵押金履约保证和各种款项支付的保证险等,从而达到保险全方位、多层次服务与建筑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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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yeahnet

  --发布时间:2005-6-1315: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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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章建筑工程的风险控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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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我国建筑工程风险控制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仍十分落后,实行工程保险的范围极为有限,工程担保更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5.1.1我国目前使用的一些风险控制方法

  1、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工程采取风险回避的方法

  一般承包商面对风险很大的工程时,会采取回避的方法,放弃投标,而去选取那些风险小的工程投标;当已经承担风险较大的工程时,就只能通过改变施工工艺、原材料等途径来避免风险的发生。

  2、预防风险

  通常在面对一些安全风险时,常采用预防风险的方法。也就是在施工前,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职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等。

  3、通过合同、协议转移风险

  它是借助于合同或协议,将风险较大的工程风险转移给非保险业的其他人,有时也采用买卖契约、分包合同、联合经营的形式,转移风险损失的法律责任。而对于风险损失的财务负担就会通过合同来寻求外来资金补偿其确实存在的损失。比如当建筑工程合同条款中涉及许多具体的问题时,合同双方就会在协议条款中要求写上因发包方原因或在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差价由发包方承担。当然,发包方也会通过合同条款将潜在的风险损失转移给承包方。

  事实上,仅靠这些简单的风险回避、风险转移等方法来解决在建筑工程中的风险是远远不够的,一旦遇上复杂一点的风险,这些方法就会暴露出它的弱点和不足:承包方、发包方互相推诿扯皮,推卸责任,最终双方遭受的损失都不小。因此就要引进国外的比较先进、实用的方法。就目前来讲也就是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但是对这些方法的建立和推行还有一定的阻碍

  5.1.2当前影响建立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

  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我国已出台了《担保法》和《保险法》,但由于缺乏针对工程建设特点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仍难以操作。在《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对意外伤害保险和履约保证金虽有规定,但对其他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却未作规定。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已增加了有关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条款,但属于推荐性质,没有法律强制力。

  2、工程风险意识不强。

  我国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虽已多元化,企业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企业(包括业主、承包商等)的工程风险意识仍然不强,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往往最终还是要由政府承担很多的风险。同时,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一项新制度,在我国的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仍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是存有风险侥幸心理,或是认为会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国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进行投保的要求。

  3、担保人市场尚未形成,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不强,并缺乏相应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必须拥有相当数量并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形成具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目前,国内的部分银行虽已开展了一些保函业务,但很不普及,保险公司按现行规定则不能从事担保业务。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还没有开展起来。国家对设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应具备那些条件、如何审批、承接业务有无限定以及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等,尚无明确规定,担保公司也未能形成竞争机制。

  国内的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十分欠缺,而且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及专业人员,不仅对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无法解答,甚至难以或根本无力提供工程风险管理的咨询与监督服务,使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

  4、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

  近几年来,尽管一些保险公司已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但却很少为业主和承包商等所接受。究其原因、除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尚待提高外,就是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包括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得不偿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此外,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也不同,一般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掌握远不如他们,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为其代理出险后的索赔业务,一旦保险公司推接应负的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将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是推动工程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条件。

  国内的保险公司目前还不具备监督工程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工程担保也基本如此。对于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中产生的纠纷,也缺乏能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认的权威机构。

  5、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费用来源尚无明确规定。

  实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后,必然会增加工程成本,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对如何解决其费用来源问题做出规定。

  5.2我国建筑工程风险控制的完善

  1、通过立法和合同哲理,推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开展。

  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保障,用合同相制约。因此,应当以《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为依据,在今后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立法中,将相应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内容写进去。当前,可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以推进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除在起草或修订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时,应注意参照FIDIC条款等,制订有关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条款外,还应抓紧研究制订各种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系列合同示范文本。

  2、培育形成担保人市场,积极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

  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除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外,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

  从国情出发,应当重点发展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第三方担保。这既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又比较简便易行。但是,同业担保应当是高资质企业为低资质企业提供担保(一级资质企业可以为其他一级资质企业提供担保),全资或控股的母公司可以为其于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严禁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互保,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条件具备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应允许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即带有保证担保性质的保险)。

  对于设立专门的工程担保公司,建设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审批条件,根据其有资金实力、专业技术力量等,确定允许开展工程担保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设立后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信誉状况等作定期评估。要规范工程担保公司的运作,其提供担保书的担保总额(指所有在担保的工程),原则上不应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的五倍;为一个项目出具担保书的但保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鉴于专门的工程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一般不强,应主要为中小型项目提供担保,并要形成竞争机制,不能搞垄断。

  要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或是受被保险人(业务或承包商等)的委托,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合同并索取赔偿;或是从事工程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开展培训和风险咨询(包括风险识别、评价、处理、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指导执行等)。对于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中产生的纠纷,应当确定一批可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认的权威机构。在确定这些机构时,应注重发挥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安全监督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等机构的作用。

  3、研究制定合同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收费标准,其费用应计入工程成本。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加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建筑业一直属于微利行业,企业资金积累十分有限。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建设单位的资金也比较紧张。因此,政府对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收费标准应当加以宏观调控,不能完全照搬照套国外的做法。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类型、风险的大小、业主及承包商的信誉等测定调控幅度,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是直接为工程服务的,其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在国家和地方的工程造价管理中,应当研究解决其费用的成本立项问题。业主也可以将通过招标竞争节省下来的资金,拿出一部分用作保费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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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yeahnet

  --发布时间:2005-6-1315: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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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着手组织进行长点。

  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制度,必须大力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知识。同时,要选择若干省市进行试点,在摸索相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结论

  在我国建筑业发展的现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已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并完成,以及对项目完成后的质量水平的检测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将工程保险应用到建设项目的风险控制中了,这对我国建筑工程的风险控制有很大帮助,但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还不甚完善,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开发。工程担保也是分散工程风险、检测工程质量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但目前在我国还接近于空白。应加强学习国外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建筑工程实际发展需要的工程担保制度,这将对我国建筑工程的风险控制有极大的帮助。

  在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之际,我衷心的感谢所有为了我的学习和生活付出心血的老师们。同时,我特别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尹贻林、王华等老师,在这半年来,对我毕业论文的悉心指导,以及对我生活上的关怀和照顾。您们在这半年的毕业设计期间,给了我巨大的帮助和精神支持。而且您们严谨治学的态度和对工作兢兢业业的精神将一直指导我走入工作岗位。

  最后,再一次感谢理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的老师和同学们,在论文工作期间给予我的诸多帮助。在此我衷心地说一声:“谢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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