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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购储备实务讲义1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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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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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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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购储备实务讲义10p
上一讲,由执法监察局qqq局长讲解了土地执法、执法监察以及土地违法案件的办案程序,我们知道了违法案件的种类及处理依据、查处的方法等,执法监察不仅仅查处的土地使用者,而且也查处土地供应的合法性,怎样就知道不违法呢,土地的供应有它的一套法定的程序,现在我们就从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讲起。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概念
1996年,上海市成立了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土地发展中心,随后,杭州、南通、青岛、武汉等大中城市也纷纷成立了相应机构。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在我国正式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提法,但它所包含的内容,比如土地的收回范围、土地的供应程序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
土地收购储备作为制度的实质目的,不仅包括土地的收购、储备和整理,而且还应包括一个重要的环节,土地的供应。所以,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概念应为: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以收回、收购、置换、征收方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予以储备,有计划地投入市场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