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承包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报价为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等,关于综合单价中各费用所占的比例,有时体现在承包商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分析表中,有时候招标人不强制要求承包人提供单价分析表时无法区分综合单价的构成。在当前的市场,经常因为业主的场地移交、图纸提供、工程款支付、平行发包等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工期延长会导致承包商管理费增加;也因为业主将本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合同内承包内容减少会导致可得利润减少。虽然业主原因工期延长或工程量减少给承包商造成损失,但是由于实际损失难以计量且难以用证据加以证明,因此用投标价中的管理费和利润比例容易更有说服力,但是很多承包商报价时将管理费和利润在单价分析表中所占比例压得很低,通常不到2%,在后期的索赔中基本用不上。

建议:

1. 律师认为在投标报价中决定是否中标的价格是总价,综合单价中各项费用的占比对能否中标的影响力不大,因此,可以提高单价分析表中利润和管理费的占比,对是否中标没有影响,但是有利于后期与业主的索赔。

2. 对于业主没有要求提供单价分析表的,承包商可以考虑自行编制表格体现管理费和利润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占比,为后期索赔奠定基础。

 

一、投标人自己投标选择设备品牌采购价格过高

《招标投标法》第20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招标时,招标人一般会向投标人提供三个可供选择的品牌并且在招标文件中指出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选择其他不低于三个品牌技术标准的设备品牌。投标人容易出现的错误是没有提前对招标人给出的三个品牌的购买价格进行询价,而是片面地、随意地选择了其中一个品牌进行报价。但实际上招标人之所以选择三个品牌往往是因为这三个品牌的供应商与招标人或设计人存在某些联系,无论哪个单位中标或者哪个中标单位选择的哪个品牌产品,招标人(或招标人中的某些人)会迅速通知该品牌持有人。如此,中标人对该品牌的采购变成唯一来源采购,承包人如果采购该品牌产品基本上等着“被宰”,如果不采购该品牌产品,就存在对业主的违约;如果强行变更设备,则除了变更后的设备难以得到业主的计量付款外,还可能产生因为施工质量问题被投诉、罚款或承担违约金等后果。

建议:

1. 投标之前先询价,通过询价锁定品牌设备价格,甚至可以与相应供应商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尽可能的锁定价格,降低中标之后供应商高价报价的可能性。

2. 建立自己的供应商体系,在投标中选择常年合作品牌,如果招标人没有提供常年合作品牌供选择,则投标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另外提供其他品牌。

3. 在询标、签约或签约后,对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采购某一品牌承诺的,承包商需要提前和品牌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而后才能承诺,不能盲目向业主出具相应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