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砖砌体一般规定有哪些?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

5.1.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5.1.3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

5.1.4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5.1.5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5.1.6  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5.1.7  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mm。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的起拱。

5.1.8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可拆除。

5.1.9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5.1.10  施工时施砌的蒸压(养)砖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5.1.11  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5.1.12  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