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

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

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设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

4、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

5、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